7.15.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7.1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②兽药质量标准;③进口兽药质量标准;④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7.15.3 术语定义
(1)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2)A级绿色食品
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www.daowen.com)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7.15.4 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植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
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②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③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④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⑤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原料药);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醉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⑥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抗菌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类别、药名、剂型、途径、动物、剂量、休药期(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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