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管理与执法指南

畜牧兽医管理与执法指南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农业部兽医局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畜牧兽医管理与执法指南

7.14.1 兽药商标管理

(1)商标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分类

对商标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一般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3)兽药商标应当按照国家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7.14.2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农业部兽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印制。

③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使用国家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④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专利标记和专利号、GMP标识;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或右上角。

⑤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⑧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外包装标签。

7.14.3 兽药广告管理

1)兽药广告管理概述

①为了加强兽药广告管理,根据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制定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兽药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进行审查。

③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技术标准;广告审查标准。

④农业部兽医局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⑤利用重点媒介发布兽药广告,新兽药、进口兽药的广告,需经农业部兽医局审查,其他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兽药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兽药行政主管机关审查,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兽药行政主管机关换发广告批准广告文号后,方可发布。

2)兽药广告审批

(1)广告申请

①申请者,应填《兽药广告审查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说明书;省级兽药监察所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②申请进口兽药广告者,应填《兽药广告审查表》,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译本: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兽药广告委托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www.daowen.com)

(2)广告审查

①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②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终审决定。

(3)广告管理

①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②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出现某种特别情况时,广告审查机关可以调回复审。

③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作出的终审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并以裁定结论为准。

④兽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⑤未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⑥兽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⑦兽用处方药可以在农业部兽医局指定的动物医学、药学等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4)广告注意事项

①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②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③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④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⑤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⑥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⑦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5)广告内容

兽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经农业部兽医局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经省级兽药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案例7.12

兽药广告审批(201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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