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兽药管理立法
1)目的政策
①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布《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修订,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③国家对兽药实行处方用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
④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农业部兽医局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2)主管机关
①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②县以上兽药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7.1.2 新兽药研究
1)新兽药研制规定
①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②研制新兽药,必须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③研制新兽药,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由农业部兽医局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④研制新兽药,应在临床试验前向省级兽药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级兽药主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⑤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在临床试验前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申请,农业部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www.daowen.com)
⑥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具备农业部兽医局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
2)新兽药注册证书申报审批
(1)样品与资料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①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②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③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④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⑤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农业部兽医局指定的机构保藏。
⑥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2)审批
农业部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保护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实施保护。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其数据:公共利益需要;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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