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业部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6.4.1 总则
①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③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④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6.4.2 生产许可证核发
①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b.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c.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e.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f.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③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④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a.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b.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www.daowen.com)
6.4.3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①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增加、更换生产线的;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③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6.4.4 监督管理
①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企业申请注销的;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案例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75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山东大德维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并发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准予北京市富英生物高技术公司等23家企业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并发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准予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生产品种、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并换发生产许可证(见附件3);准予杭州民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期满换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4);准予杭州民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5);准予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注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6)。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名单(略)
序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1.饲添(2012)3246、山东大德维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酶制剂(Ⅱ):甘露聚糖酶、植酸酶、木聚糖酶、微生物(Ⅱ):枯草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酿酒酵母。
2.饲添(2012)3247、泰安牧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矿物元素(Ⅰ):磷酸氢钙。
3.饲添(2012)3248、临沂康盛海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Ⅰ)(Ⅱ):枯草芽孢杆菌、酸度调节剂(Ⅱ):丁酸钠乳酸、稳定剂(Ⅱ):单硬脂酸甘油酯、多糖和寡糖(Ⅱ):甘露寡糖。
6.4.5 罚则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处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0条处罚。
⑥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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