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指南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指南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7月18日,农业部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指南

2000年7月18日,农业部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

6.3.1 管理概述

①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境外企业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应当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中国境内其他代理机构办理。

③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6.3.2 产品登记证

1)资料及样品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相应资料及产品样品【第12条】。

①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②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③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④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等。

⑤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b.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c.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d.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e.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f.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g.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h.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i.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j.其他相关资料。

⑥产品样品:

a.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b.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2)审查

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②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质量检验。

③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④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生产地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出口与中国境内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存在重大差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农业部应当按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决定。对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使用生产和使用的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农业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样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自收到质量复核检测报告作出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决定。

⑤获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由境外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销售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并明确了境外企业境内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www.daowen.com)

⑥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⑦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3)发证

①农业部在收到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在5日内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②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③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④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

⑥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a.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b.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c.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止经营处罚的除外。

⑧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注销其产品登记证并予公告。

⑨改变生产厂址、生产场所、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原进口登记证予以注销。

⑩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国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的要求附具中文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产品登记证号。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案例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87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保加利亚标伟特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公司生产的5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见附件1)。批准德国罗曼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变更生产厂家和申请单位英文名称,台湾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芯来旺Ⅰ青贮饲料添加物”变更商品中文名称,并换发进口登记证(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3年1月8日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目录(2013-01)(略)

登记证号、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产品类别、使用范围、生产厂家、有效期限、(2013)外饲准字001号、内切-1,4-β-木聚糖酶(源自长柄木酶)、Endo-1,4-beta-Xylanase(by Trichoderma longibrachiatum)、好特美X30000、Hostazym X30000饲料级酶制剂、Enzyme Feed Grade、鸡、猪、Chicken and Swine保加利亚标伟特股份有限公司Biovet Joint Stock Company,Bulgaria 2013.01-2018.01

(2013)外饲准字002号、内切-1,4-β-木聚糖酶(源自长柄木酶)、Endo-1,4-beta-Xylanase(by Trichoderma longibrachiatum)、好特美X60000、Hostazym X60000饲料级酶制剂、Enzyme Feed Grade、鸡、猪、Chicken and Swine保加利亚标伟特股份有限公司Biovet Joint Stock Company,Bulgaria 2013.01-2018.01

6.3.3 保护制度

①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第13条】。

②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③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a.公共利益需要。

b.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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