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草原监督检查
1)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
①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③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有关规定
①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③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5.5
某自治区加大草原执法力度查处违法开垦草原案
开垦草原是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尤其是草原奖补机制实施以来,查处违法开垦草原案件更是我盟草原行政执法工作重中之重,为了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坚决打击草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盟经济可持续发展,某行政公署于2012年3月14日发出《关于开展草原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草原生态建设的通知》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据《草原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以及兴党政[2011]47号文件要求,对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超过15亩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面积不到15亩的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坚决打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2012年共发生违法开垦草原案件171起,涉案面积5503.39亩,立案171起,结案121起,结案率为71%,另20起案件正在执行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为50起,判刑18起,涉案人数25人,1名嘎查书记被免职,,通过大力开展治理非法开垦草原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彻底清查非法开垦草原行为,使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比去年减少25起,发案率降低17%;开垦草原面积比去年减少5761.71亩,涉案面积降低了51.1%,使草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5.3.2 法律责任
①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⑤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3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⑥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⑦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⑧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⑨违反《草原法》第52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⑩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www.daowen.com)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案例5.6
侵权占地开垦案
(2003)东民初第23号
原告:好某,男38岁,某族,牧民,现住满都呼宝拉格苏木陶顺诺尔嘎查。
委托代理人:官某,男,59岁,某族,锡林浩特额尔敦律师事务,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人:内蒙古某地区绿色食品牧场。
法定代言人:薛某,本牧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某,男,52岁,内蒙古某地区绿色食品牧场副经理,现住乌拉盖诺克拉特地区。
案由:侵草场使用权纠纷。
原告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我草场开荒种地,本人知道后先后多次找被告人解决此问题,但到现在未能解决,为此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自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1月15日止2000亩草场每亩5元共4年共计4万元,为解决此纠纷来往路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擅自拿走我家一只羯羊由被告返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不同意2000亩地每亩5元,同意2000亩地每亩3元,被告同意原告其他请求。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有关人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内蒙古某地区绿色食品牧场给付原告好某2000亩草场每亩4元(自1998年1月11日起至2001年11月15日止)赔偿金24000.00元。
2.被告给付原告来往路费800.00元。
3.被告返还原告一只羯羊。
4.上述三项给付时间为2003年9月20日前付清。
5.本案诉讼费161.00元以及其他诉费用200.00元由被告承担。
因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本院认定,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接受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木某代理审判员:清某代理审判员:白某书记员:那某
2003年7月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