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③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④省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案例4.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宣传贯彻《生乳》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
《生乳》国家标准(GB 19301—2010)于2010年3月26日公布,自6月1日起实施。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鲜乳卫生标准》和《生鲜乳收购标准》基础上,修订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乳品安全、规范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的重要技术措施。贯彻落实《生乳》国家标准是深化奶业整顿和振兴,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引导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奶农利益的重要措施。
4.6.2 法律责任
①违反畜牧法相关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b.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www.daowen.com)
c.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③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④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⑤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⑥违反《畜牧法》第28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⑦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⑧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3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⑨违反《畜牧法》第41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⑩违反《畜牧法》第43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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