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禽养殖管理与标识管理规定

畜禽养殖管理与标识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d.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⑥畜禽养殖者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应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管理与标识管理规定

4.4.1 畜禽养殖方针政策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②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③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④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⑤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案例4.6

某县畜禽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

1.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①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该县畜禽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品种主要是生猪肉鸡和肉鸭。到2012年7月,全县畜禽专业合作社发展到59个,注册资金达10565.9万元,社员6758人,带动农户87923户。省级示范社1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

②专业合作社举办方式多样。一是由原有的专业协会过渡而来,基础条件好,组织能力较强,有一定经济实力。此类专业合作社有2家,占全县畜禽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二是由基层站领办。他们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系统的优势,为社员提供种苗、防疫、兽药、饲料及销售信息等服务。三是由当地养殖专业大户或经纪人牵头领办。他们利用长期积累的生产经验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组织周边的养殖户共同发展。四是由龙头企业组建。龙头企业在原料供应、信息沟通、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优势,同时也为周边的养殖户提供便宜的原料供应,并帮助解决其产品销售

③专业合作社助推畜牧经济发展。一是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增收。畜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村一家一户小生产的经营模式,把分散的养殖户组织起来,按“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的模式,通过订单及产销合同来指导农民的生产。二是推动了现代畜牧业建设进程。畜禽专业合作社上联市场和龙头企业,下联农户,通过自我管理实现发展壮大。三是推动了畜牧业品牌的建设。全县各类专业合作社注重品牌创建,“蜀龙”仔猪荣获“四川省第十届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雨坛”种蛋鸭获“中国西部博览会知名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县外、市外、省外、国外市场的开拓,助推了畜牧业发展。

2.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合作社登记注册标准太低。合作社登记注册简单、准入标准太低,没有退出机制。

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③专业合作社缺乏后劲。

④缺少管理和技术人才。

3.建议及对策

①整合提高,增强服务能力。

②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③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忧解难。

4.4.2 畜禽养殖场所管理规定

1)养殖场区条件

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b.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c.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d.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e.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其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③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场区要求

①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a.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a.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b.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c.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d.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e.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③畜禽养殖场应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④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www.daowen.com)

b.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c.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d.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⑤从事畜禽养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⑥畜禽养殖者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应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4.4.3 养蜂业管理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措施。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①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③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④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⑤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2)生产管理

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③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④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⑤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⑥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a.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b.检疫、消毒情况;c.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d.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e.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⑦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⑧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3)转地放蜂

①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③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④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4)蜂群疫病防控

①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③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④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5)附则

①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4.7

桂林某食品有限公司“×养蜂农”蜂蜜又被曝掺假

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近期对蜂蜜的专项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报告。该局在流通环节对14个省市38家企业生产的40个批次蜂蜜进行了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重点检验了果糖和葡萄糖含量、高果糖淀粉糖浆、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3项指标。

经检测,桂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蜂农”洋槐花蜂蜜,果糖和葡萄糖含量还没达到标准值的三分之一,高果糖淀粉糖浆值也呈阳性,涉嫌掺假欺骗消费者。

果糖和葡萄糖是蜂蜜中的主要成分,未经蜜蜂充分酿造的蜂蜜,以及在蜂蜜中掺入淀粉糖浆或砂糖,都会造成这项指标偏低。如果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低,极有可能是掺入了淀粉糖浆或砂糖的掺假产品。对本次抽样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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