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种畜禽品种选育
①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③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④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案例4.3
荣昌白鹅成功注册国家地理商标
2012年7月,荣昌白鹅(29类、31类)专用地理标志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荣昌白鹅地理商标注册人为中国畜牧科技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有效期10年(2012年7月28日—2022年7月28日)。该商标将用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定的(第29类、31类)商品,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后,可用于荣昌白鹅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荣昌白鹅地理商标是继2010年荣昌猪31类(活体)地理商标、2012年29类荣昌猪地理商标成功注册后,又一个国家级地理商标。该商标的成功注册,将我县畜禽品种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产品竞争和效益优势,实现“产业有发展、产品创品牌、企业添效益、农民增收入”的多赢局面,对进一步维护荣昌白鹅的良好声誉、促进荣昌白鹅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效保护荣昌白鹅优质特色产品、提升荣昌猪白鹅的品牌价值、促进荣昌白鹅品牌化建设、增加养殖户的经济收入将产生深远意义。
4.3.2 种畜禽生产经营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
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b.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e.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f.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
(1)条件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②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③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④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案例4.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公示(2011)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4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办理程序: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决定。(www.daowen.com)
3.申报材料:
①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证明。
②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证明。
③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证明。
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证明。
⑤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证明。
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收费依据:无。
6.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7.联系电话:28261××。
(2)申请
①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管理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③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④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⑤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⑥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⑦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⑧禁止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a.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b.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c.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d.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e.销售未附具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f.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⑨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⑩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案例4.5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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