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保护制度
(1)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2)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4.2.2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部职责
①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②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2)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①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案例4.2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结果公示
2013.01.30国畜牧总站(www.daowen.com)
简州大耳羊等4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业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根据《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7日结束。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有异议的,请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联系单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7室
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4754
联系人:杨某
附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名单
4.2.3 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①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③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⑤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⑦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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