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畜禽管理政策概述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畜禽管理政策概述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又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农业部发布并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畜禽管理政策概述

4.1.1 中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1)畜禽品种资源现状

(1)传统畜禽品种

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主要有猪、鸡、鸭鹅、黄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水貂、蜂等20个物种,共计576个品种(类群),其中地方品种(类群)426个,占品种资源总数的74%;培育品种73个,占品种资源总数的12.7%;引进品种77个,占品种资源总数的13.3%。

(2)畜禽品种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畜禽品种资源普查结果证实,我国已灭绝的品种有10个,濒临灭绝的品种8个,数量减少的有20个。据1996—1998年对全国17个省331个地方畜禽品种动态信息资源调查显示,有50个畜禽品种(或类群)濒危,9个品种(或类群)濒临灭绝,7个品种(或类群)已经灭绝。这种趋势随着近年大量引种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而进一步加剧,估计至少有30%的畜禽遗传资源处于灭绝的高度危险之中。

(3)畜禽品种多样性意义

畜禽品种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满足未来不可预见的重要基因库,它的任何一点利用都可能在类型、质量、数量上给肉、蛋、奶和毛皮等生产带来创新

案例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根据《畜牧法》第12条的规定,我部确定八眉猪等138个畜禽品种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现予公告。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略)

1.猪:金华猪、荣昌猪、香猪、内江猪、太湖猪、藏猪、巴马香猪等34种。

2.鸡:九斤黄鸡、大骨鸡、仙居鸡、丝羽乌骨鸡、狼山鸡、浦东鸡、金阳丝毛鸡等24种。

3.鸭:北京鸭、绍兴鸭、高邮鸭等8种。

4.鹅:四川白鹅、狮头鹅、太湖鹅等10种。

5.羊:小尾寒羊、中卫山羊、西藏羊湖羊、滩羊、岷县黑裘皮羊等23种。

6.牛:延边牛、南阳牛、秦川牛、蒙古牛等21种。

7.其他品种:蒙古马、新疆驴、阿拉善双峰驼、吉林梅花鹿、藏獒、山东细犬、中蜂、东北黑蜂、新疆黑蜂、福建黄兔、四川白兔等21种。(www.daowen.com)

2)全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概况

①国家出台系列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少省(区、市)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规划,公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并确认了一批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区)。2001年,农业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管理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②初步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体系。初步建立了畜禽资源保护体系,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③开展资源调查、保种技术研究等基础性工作。197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畜禽品种资源调查,出版了5部《中国畜禽品种志》。1995年又对西南、西北的偏远地区进行了一次补充调查。2001年开始启动畜禽品种资源动态信息调查项目,对全国畜禽品种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④推进畜禽品种资源的选育和开发利用。

3)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情况

从1995年开始,国家启动了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共实施了185个保护项目,其中扶持畜禽品种保护162个,占项目总数量的87.6%;扶持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和种质资源评估与鉴定的为23个项目,占项目总数量的12.4%。在扶持畜禽品种保护中猪品种27个、家禽品种24个、牛品种14个、羊品种15个、特种动物品种9个。收集和保存了一批优秀畜禽遗传基因和素材。“九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家畜、家禽基因库建设的力度。农业部建立了“畜禽与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中心”“地方禽种基因库”,承担遗传资源的活体保护、冷冻精子、冷冻胚胎、DNA和细胞组织等遗传物质的保存。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目前已保存33个品种牛、羊等家畜的冷冻胚胎和冷冻精液,每个品种精液1500剂、胚胎100枚。此外,还保存有60个中国地方猪品种。

4.1.2 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立法

1977年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家畜改良区域规则》,规定了“对地方品种要建立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基础,以本品种选育为主,并积极做好繁育和推广工作”,从此开始了全国性的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工作,部分省市着手制定地方性畜种管理办法等保护立法。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又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农业部发布并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畜牧法立法概述

①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有关规定。

③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④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⑥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主管部门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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