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有助于理解畜牧兽医行政法或对其进行解释。

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4.1 行政法基本原则

1)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行政法立法、执法、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既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是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2)作用

①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②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③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④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3.4.2 畜牧兽医行政法基本原则

1)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畜牧兽医法之中,指导畜牧兽医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2)作用

①指导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项工作,维护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的统一。

②有助于理解畜牧兽医行政法或对其进行解释。

③可以指导畜牧兽医行政法的实施。

由于我国法制正处在建设之中,畜牧兽医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可以填补畜牧兽医行政法的不足,当没有具体条文时,执法司法者可根据畜牧兽医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处理具体事务

3.4.3 种类

1)行政法制原则

行政法制原则就是行政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体现为合法性、合理性、越权无效性和应急性等方面。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行政活动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家事务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做到依法行政。

(2)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应当适当,国家事务繁杂多变,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的性质、条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规定较难,为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便宜行事”,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积极明示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权力。合理性包含:符合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符合立法目的;决定的依据要充分、客观;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正义。

案例3.5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法律赋予,具有灵活和难以把握得当的特点,当它被滥用时,会导致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诉讼、复议,甚至启动国家赔偿等。

1.行使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正确的行使,有利于提高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滥用的表现

①处罚尺度把握不当,如出于部门利益、个人关系对违法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对人,按处罚幅度下限处罚,而对违法情形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却按处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②缺乏公正、公平。对相同情节、相同性质等的违法案件给予差别悬殊的处罚。

③适用程序不当,调查处理案件时,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却采用一般程序。

④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解释不当,内涵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前后不一致、违背规范性行政文件内容。3.应注意的问题

①从轻或免处情况:

a.时效免责,《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自首、立功免责;

c.补救免责;

d.人道主义免责。

从重处罚情况:

a.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b.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c.2人以上合伙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d.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e.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f.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g.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h.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i.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应用得当能促进畜牧业良性发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应用不当则影响其公信力,增加执法成本。

(3)越权无效性

越权无效性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只能在权限范围内活动,一切超越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和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4)应急性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出现战争、瘟疫、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等非常措施,以处理国家面临的非常事件。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

2)行政民主原则

(1)人民群众参加管理

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行政管理平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中平等,民族平等。(www.daowen.com)

(3)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必要前提。

①特征:重大的情况要让人民知道,重大的问题要让人民讨论。

②要求:行政管理法规一经制定就应公开;行政机关的办事规则、标准凡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均应予公开;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其决定的内容、根据和理由,除涉及法律规定应保密外,应予公开;行政机关举行的正式裁决程序,裁决过程和裁决结果,应予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必须事先通知管理相对人,使其有充分了解情况和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3)行政统一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国家行政权。《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统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部门,如畜牧兽医工作国务院归口到农业部

4)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正和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高效率的行政管理。

除此之外,还有预防为主原则、归口管理原则、安全有效原则、与世界接轨原则等。

3.4.4 畜牧兽医行政法效力调整范围

1)畜牧兽医行政法效力

(1)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制定后,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3)人员效力

人员效力是指行政法对参与该行政法律法规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效力。

(4)事项效力

事项效力是指行政法对所规定的事务发生效力。

2)畜牧兽医行政法调整范围

兽医畜牧行政法调整范围就是兽医畜牧行政法所适用的范围。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4.5 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

1)概念特点

(1)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和人民群众依法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在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而实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广泛监督。这表明: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实质是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和人民群众。

③监督的对象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④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活动。

(2)特点

①内外监督相一致。健全的法制监督制度,除实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同时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保障有效地贯彻法律,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②监督具有广泛性。监督内容和范围具有广泛性,监督不仅对兽医畜牧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过程都要进行监督。

(3)意义

由于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和行使权力的经常性,行政行为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权力不受制约,就会发生腐败,导致专制,因而完善监督机构、健全监督制度极为重要。

案例3.6

农业部发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针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进一步严明纪律,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禁令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①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②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③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④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⑤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⑥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举报电话:畜牧业司010-59192848,兽医局010-59193344。

2)种类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有权对相应的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①各级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听取和审查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对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条例和其他各种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监督;罢免不称职的本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监督政府处理提案,受理人民来信来访。

②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向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政府的工作,也是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建立审计、监察等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检察、审判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追究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责任;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依法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责任。此外,还可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将有关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用不同的方式反映给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工作起监督作用。

(3)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审计、税务等专门监督机关对整个行政机关的监督。

案例3.7

农业部检查谷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2012年10月18日,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组一行三人,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周某等的陪同下,对谷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评价细则》规定,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看现场,对谷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建设、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职责落实、证章标证管理、养殖环节监管、屠宰环节监管、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7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表》内容逐项进行了考核评分。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劳动集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通过申诉、控告、检举、来信、来访以及民主协商对话等形式进行监督。

案例3.8

农业部推进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2012年7月,农业部兽医局组织召开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讨会,推进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三位一体的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一、对于执业兽医人员,健全完善执业兽医管理法律法规,研究建立诚信体系建设标准体系,开发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网络化管理。对于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及时向社会发布经查证的企业违规行为记录;完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兽药行业提供信息查询支持。二、充分发挥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兽药协会作用,通过网络平台、专业刊物、专栏论坛和全国性会议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宣传。倡议执业兽医和兽药生产企业履行诚信承诺。起草发布执业兽医职业道德标准,健全完善社会监督、信息发布平台,促进行业自律。三、要个人自律,强化兽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学习,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制”的诚信文化氛围。组织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将诚信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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