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7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
3.申报材料: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收费依据:无。
6.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7.联系电话:282610×。
2.2.5 证、章、标志管理
证、章、标志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其法定职能,统一设置,制作管理的兽医畜牧书证、证件、许可类证书和其他特定标志、标记作用的物品。
1)证、章、标志种类
①证包括兽医防疫、检疫(验)以及行政处理、处罚等方面的书面凭证;公务员执行公务所需的身份证明、合格证、许可证、注册证等。
②章是指畜牧兽医业务专用章,如兽医卫生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专用章等。
③标志是指畜牧兽医方面特定的证明、鉴别或显示作用的标牌、标签、标记、佩章、图案、颜色等。
2)证、章、标志设置制作
①全国通用证章标志的设置。全国通用的证、章、标志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制订格式和内容,并指定厂家,监督制作。
②地方用证章标志的设置。地方用证、章、标志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指定厂点监制。
案例2.8
某市对一起非法买卖使用动物免疫标识案件的思考
20××年10月,接到举报,某镇刘某,在邻省A县以1.5元/套的价格买回动物防疫标识(含免疫耳标、免疫证、猪瘟疫苗),非法从事仔猪阉割业务和兽医诊疗业务。接到举报后,该畜牧兽医站立即派4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通过调查取证,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处理。
调查组要求刘某出示《兽医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从业资格证》,刘某未能出示,并查出免疫耳标42枚,防疫证明174张,猪瘟疫苗2瓶;再到刘某所阉割仔猪的农户家进行调查,证实刘某在从事兽医、阉割及防疫工作中,其阉割的仔猪只注射猪瘟疫苗,未按该市无规定疫病区示范区建设的规定注射猪瘟和五号病疫苗,并且每头猪收费3元;又据刘某交代,他从邻省A县买回1000套免疫标识,现已使用958枚,防疫证826张,猪瘟疫苗920头/份。该市畜牧兽医局按程序依法进行了处理。
3)证、章、标志管理
①制证机关是国务院农业部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关。
②出证机关。出证机关包括:
a.兽医行政主管机关颁发兽医合格证、从业许可证和执行公务用的身份证等。
b.兽医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兽医监测、检验、鉴定和行政处理、处罚等书证,使用规定标志。
c.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兽医站,出具或使用防疫、检疫(验)书证及规定的标志。
d.被委托检疫检验单位,出具检疫检验书证,使用检疫业务专用章,验讫印章以及与检疫检验工作有关的规定标志。
e.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对本厂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检疫证明和规定标志。
③管理机关。县以上各级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审批(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a.书证的填写。书证的填写必须用规定笔墨逐项填写。
b.书证的保存。书证存根或副本保存期两年以上,合格证、从业许可证档案和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保存三年。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c.禁止行为。严禁出具伪证,严禁伪造、涂改、买卖兽医证、章、标志。向持证人索验证、章、标志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以地方规定否定全国规定,以下级规定否定上级规定。严禁无理扣押、吊销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兽医证、章、标志,不得将出证单位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
案例2.9
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盗用免疫耳标案的查处
2014年1月3日,某县三街兽医防检站报告在蛟塘自然村旁停有一辆车牌号为粤HL126×的农用车装有仔猪,但该车货主并未到本地兽医防检站报检,又未见本地售猪户报检,防检员龙某、张某便要求查看检疫合格证明,货主不能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仔细检查发现128头仔猪中有85头挂有桂C-秀峰的免疫耳标,43头没有免疫耳标,此外还查出货主随身带有耳标钳及未使用的新耳标。为此,对该车仔猪作留验处理,经请示领导批准,该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对此事进行了立案。
2.3 执业兽医管理
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发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3.1 执业兽医管理概述
1)目的范围
①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③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2)主管机关
①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求
①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②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③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④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2.3.2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性质内容
①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2)管理
①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④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案例2.10
2012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报名:
1.2012年5月26日至6月22日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进行网上报名、交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尺寸宽∶长=1∶1.46,高度不小于189像素,文件20~40kB,清晰)。
2.2012年7月2日至7月10日现场确认,提交:学校院系证明(1式2份,格式在中国兽医协会网下载)或学历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二、缴费:兽医260元/人,水生280元/人,现场确认时缴纳。
三、考试:
1.时间:2012年10月14日,上午9:00—11:30卷一、二;下午2:00—4:30卷三、四。
2.内容:以兽医/水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3.方式:闭卷笔试。
4.科目:
(1)兽医。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每卷100题/100分,共400分。卷一:基础科目,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和兽医药理学;卷二:预防科目,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卷三:临床科目,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卷四:综合应用科目,猪、牛、羊、鸡、犬、猫和其他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2)水产。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卷,300道题300分。卷一:基础科目,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卷二:预防科目,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卷三:临床科目,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卷四:综合应用科目,水产养殖生态学、饲料与营养学。
2.3.3 执业兽医执业注册备案
1)注册备案
①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www.daowen.com)
b.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c.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d.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e.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③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④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⑤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相关规定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两年的。
c.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2.3.4 执业兽医执业活动管理
1)执业要求
①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③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④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⑤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2)执业义务
①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b.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c.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d.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③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⑤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⑥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⑦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⑧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2.3.5 执业兽医违法处罚
①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a.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b.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③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c.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d.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e.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④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a.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b.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c.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d.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⑤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⑥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 执业兽医执业相关规定
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40条)。
②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③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执业兽医师相关诊疗活动(41条)。
④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执业期限,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执业兽医师的规定。
案例2.11
OIE如何定位兽医工作
1.OIE认为,“兽医工作是一种全球公益性产品”,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是一项关系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作,影响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个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控制不力,可能导致疫情跨境传播,甚至全球扩散蔓延。因此,兽医工作不但关系本国、本地区人民福祉,而且可能影响到所有国家,具有明显的全球公益性质。
2.OIE、WHO、FAO等国际组织强调,动物卫生和人的卫生密切相关,把动物—人类—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整体,提出“同一世界、同一健康”理念,这样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出现的卫生风险挑战。
3.OIE强调,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动物疫病等生物风险的控制能力取决于兽医体系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加强兽医机构能力建设,制定了“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指南,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出“良好兽医管理”理念。
2.3.7 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
2011年11月24日,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执业兽医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为了提升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维护兽医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国兽医协会倡导执业兽医遵守职业道德为荣,违反职业道德为耻的职业荣辱观,特制定本规范。
1)道德规范
①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是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职业道德标准和执业操守。
②执业兽医应当模范遵守有关动物诊疗、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法从事兽医执业活动。
③执业兽医不对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患病动物擅自进行治疗;当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时,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④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不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⑤发现违法从事兽医执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执业兽医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⑥执业兽医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照章签名保存。发现兽药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⑦执业兽医应当热情接待动物主人和患病动物,耐心解答动物主人提出的问题,尽量满足动物主人的正当要求。
⑧执业兽医应当如实告知动物主人患病动物的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遇有难以诊治的患病动物时,应当及时告知动物主人,并及时提出转诊意见。
⑨执业兽医应当如实表述自己的执业情况和技术水平,不做虚假广告,不在诊治活动中弄虚作假。
⑩执业兽医应当对动物诊疗的相关信息或资料保守秘密,未经动物主人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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