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Ⅱ.List B Diseases):包括16~97共82种病。
(4)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发布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2)动物疫情测报
(1)动物疫情测报概述
①为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国家实行动物疫情测报制度。
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即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技术支撑单位包括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动物检疫所)、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兽医诊断中心及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③省级、县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站)设在同级防疫监督机构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导。
④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疫情监测规划和计划,对验收合格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中心(站)统一命名。
⑤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培训、划定各测报站的监测区域。
⑥各测报(监测、诊断)中心(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2)疫情监测
①监测对象
a.对种用、役用动物测报以下疫病:猪: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伪狂犬病、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征;牛:口蹄疫、结核、布氏杆菌病、疯牛病;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山羊/绵羊痘、痒病;马属动物:马传贫、马鼻疽;鸡:新城疫、禽流感;鸭鹅:禽流感。
b.对非种用、非役用动物须测报以下疫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布氏杆菌病、奶牛结核、蓝舌病、伪狂犬病、疯牛病、痒病。
c.边境地区须测报以下疫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新城疫、禽流感、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布氏杆菌病、蓝舌病、牛瘟、牛肺疫、疯牛病、痒病。根据疫病防治需要,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可对动物疫情测报对象做适当调整。省级兽医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地情况在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规定基础上,适当增加测报对象,并报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备案。
②监测方式
a.实验室监测:每年监测两次。
b.流行病学调查,每月进行一次。调查范围:每月监测3个乡,每乡2个村,每村20个农户,每个乡各抽查规模猪场、羊场、牛场、禽场各1个。
c.重点对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以及疑似有本病的动物和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本病或周边地区流行本病的动物进行采样监测,按规定做好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d.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或免疫学检测等,已有国家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没有技术规范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e.各级测报中心(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的任务: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病原学确诊并负责对辖区内原种畜禽场、扩繁种畜禽场疫病的监测。
·县级测报(监测)站负责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在全国开展重点疫病的抽检和疫情的复核。
·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研究。
·国家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疫情监测技术的研究与服务,协助解决监测中发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各级测报中心(站)应承担上级单位临时下达的有关任务。
(3)疫情报告
①各测报中心(站)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他来源的疫情及时汇总,根据《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属于快报的,应于24小时内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抄报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每月5日前,各级测报中心(站)应将上月疫情汇总并逐级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
③各测报中心(站)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和半年工作总结、疫情分析(附磁盘)汇总并逐级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将疫情报告分析、汇总后分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
④各技术支撑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附磁盘)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分析、汇总后分别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报告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
(4)测报管理
①各测报中心(站)应根据规定配备仪器设备,制订其管理办法,保持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②各测报中心(站)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环境应符合实验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③各测报中心(站)应制订岗位责任制、疫情监测方案,疫情报告、实验室工作、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药品试剂管理、病料采集、废弃物处理、安全卫生、经费管理等制度。
④各级测报中心(站)应配备熟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监测技术,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动物疫情测报人员。县级测报站应设3名以上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职动物疫情测报员。
⑤动物疫情测报员职责是进行疫情监测,疫情确认,信息分析,数据收集、整理、上报。
⑥建立测报中心(站)工作网络,各测报中心(站)应在乡镇动物防疫站内设立疫情报告点和报告员,对发现的疫情及时报告测报站,由测报站进行确诊和鉴别。
⑦各测报中心(站)须妥善保存监测的原始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疫情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
(5)疫情责任报告人
①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又称为义务报告人。即发现动物传染病或疑似动物传染病者,必须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其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
②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www.daowen.com)
③报告时限程序
a.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b.该机构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
d.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
e.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④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6)必报传染病
必报传染病是指一旦发现这类传染病,必须立即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迅速扑灭的动物传染病。有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传染病呈爆发流行;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纳入国家扑灭计划的疫病。
(7)应报传染病
应报传染病是指一旦发现就应该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有二、三类动物传染病,发现后按规定的期限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等。
3)隔离
(1)概念
隔离是将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有时包括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适用条件
一般发现患疫病动物时或发现疑似传染病时,都应采取隔离措施,然后进行诊断,根据情况采取治疗、扑灭等措施。如果属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时,除将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外,同群动物也要进行隔离。
(3)类型
①临时性隔离。用于急性传染病,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在采取治疗、扑杀、消毒等措施扑灭疫情后,可解除隔离。
②长期性隔离。用于慢性传染病患病动物,由于所患传染病病程很长,一时难以治愈,又难以进行扑灭。
(4)实施主体
隔离实施主体包括兽医监督机构、防疫检疫机构和畜主、饲养员、托运员等。
(5)措施
①隔离场所应选择在不易散布病原体,消毒方便,便于实施处理措施的地方,并进行严格的消毒。
②隔离期间不准无关人员、动物进入隔离场所,对可疑患病动物应另选场所,经过消毒后进行隔离,同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③疫区易感动物应该与患病或可疑患病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紧急预防措施。对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封锁
(1)概念
封锁是指在发生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和周围的一定地区封闭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的行政措施。
(2)适用条件
封锁适用于: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二类动物传染病呈爆发流行时;发生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
(3)程序
①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传染病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各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根据各种传染病的特点、畜禽分布、地理环境、居民点以及交通等条件划定。
②发布封锁令: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后,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最高兽医行政机关发布封锁令。疫区在一个县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疫区范围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地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涉及两个地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农业部兽医局发布封锁令,报国务院备案或报世界兽医卫生组织备案。
(4)措施
①封锁疫点的措施。严禁人、畜禽、其他动物、车辆出入、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采取捕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畜主不得拒绝;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兽医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封锁疫区的措施。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的移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对易感动物,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饲养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③受威胁地区的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兽医站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④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交通的措施。以运载动物的车、船、飞机为疫点,对其采取封锁措施。
(5)解除封锁令
封锁令下达后,扑灭了疫情应适时解除封锁,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按规定,疫情平息后,在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病愈或扑杀后,经过一个所发病的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患病动物时,并对有关环境、物品用具以及痊愈病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严格细致的消毒,经县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案例2.6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对疫区实行封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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