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如下:
(1)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能力。通过修订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完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督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执法。
首先,与新颁布法律的适应方面需要调整,《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相关资源与环境法律的修改,要求在法律层面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方式、程序、要求,规范水土保持的行政许可。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质设定、有关市场监管等,都需要在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和规范。
其次,通过水土保持法法律的完善和改进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资源不合理利用过程中水土流失问题的预防监管权力,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开发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范围,并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与其他部门间关系的能力,以便促进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www.daowen.com)
(2)执行建设项目制度,强化业主责任。针对开发建设项目中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建议强化其主要领导责任制,从而有效地杜绝开发建设项目负责人寻求地方保护主义的心理和行为,迫使开发建设项目充分重视和加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真正落实。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水土保持法中“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等术语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及其具体类型和覆盖范围等,同时要区分行政处罚对象的类型(个人、乡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等),分级制定其处罚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要适当提高对高效益、高利润企业和单位的处罚标准。
(3)建立政绩考核制度,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目标责任制,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应该充分强调将水土保持工作成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甚至是一项“硬指标”;特别是在西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针对地方政府领导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借鉴和实行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票否决制”,有力地推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和“两费”征收制度的全面落实,理顺各行业之间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领导“不作为”的问题。
(4)加强教育和宣传,强化公众意识。促进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方面内容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方面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认真贯彻水土保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动员全社会大搞植树造林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通过加大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案件,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达到宣传法律,震慑违法行为,防治水土流失目的。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节约资源意识,缓解资源开采不断增长的趋势,并降低对林草植被的依赖性和采伐量,达到缓解人为水土流失日益加剧趋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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