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流域治理模式研究:改进法律法规体系

小流域治理模式研究:改进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断完善立法体系,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流域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性法律,跨省级行政区的流域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流域行政法规。当前应优先修改各级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尽快制定和完善流域性专项法规和管理条例。建立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有关的流域性法律法规,将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纳入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中。

小流域治理模式研究:改进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完善立法体系,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流域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性法律,跨省级行政区的流域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流域行政法规。当前应优先修改各级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尽快制定和完善流域性专项法规和管理条例。建立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有关的流域性法律法规,将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纳入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中。明确流域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流域管理的立法模式;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各大江大河流域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流域管理配套法律法规。

(1)在全国性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主要应修改完善《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流域管理的相关条款,减少包括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职能等在内的法律间相互冲突的地方,增加相互关联性,以适应流域综合管理的需要。

(2)在跨省级行政区流域法规方面,应制定和修订各流域管理的法规,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同时提高流域性法规与专项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协调性,并把流域机构的改革作为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www.daowen.com)

(3)在地方性流域行政法规建设方面,重点制定和修订一级支流和相对独立河段的法规,如《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法规并不是越多越好,欧盟在制定《欧盟水框架指令》时就提出要精简法律。因此,应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研究相关流域性法规设置的必要性,避免立法和执法中可能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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