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管理主体通过管理手段施加管理行为于管理对象。在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中,管理手段可分为以下几种:
(1)法律手段。在流域管理中,法律明确具体地规范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和权限,为各流域及小流域有效地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一般性法规所不能解决的特殊问题和调整复杂的水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模式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环境。流域管理法律体系框架见图5.4[1]。
(2)行政手段。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小流域的主要工具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
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政策从作用效果来看,可以分为约束性政策和引导性政策。约束性政策是指国家对社会所实行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流域综合政策,包括各项流域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命令等。引导性政策则是指国家对流域管理志愿行动所作的倡导和要求,例如“四荒”土地承包、公众参与等。政策分类层次见图5.5[2]。
建立完善的流域管理制度是保障流域治理和管理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1)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通过结合工程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建设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和产权预先确认制,积极推行招投标制,确保工程完成。
2)与流域管理相适应的组织制度。包括引导公众的参与,建立有政府各有关部门、公众参加的流域管理组织,形成一种民主协商的流域管理工作制度。
图5.4 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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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政策体系
3)绩效考评制度。将流域管理效能建设工作列入目标管理,掌握和了解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对其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积极工作,促进流域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4)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项目的规划、执行和评价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流域机构的地位及公众参与制度。
(3)经济手段。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手段大致可分为利用市场型与建立市场型两种,见表5.2。
表5.2 基于市场机制的两种经济手段
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要求多种手段并举才能达到对小流域高效治理和优化管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协同作用于小流域管理对象的关系见图5.6。
图5.6 管理手段作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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