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流域综合治理:概念与模式

小流域综合治理:概念与模式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理,亦被译作施政或治道等,是一个涉及社会调控的重要概念。[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1997年政策文件[3]中确定治理是指“行使经济、政治和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各级的事务。治理包括一些机制、过程和机构,使公民和群体能够借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行使他们的法律权利、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调解他们之间的分歧”。

小流域综合治理:概念与模式

治理(Governance),亦被译作施政或治道等,是一个涉及社会调控的重要概念。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对治理的定义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世界银行认为:治理指行使政治权力来管理一个国家的事务,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可靠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众负责的行政当局。[2]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简称UNDP)在其1997年政策文件[3]中确定治理是指“行使经济、政治和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各级的事务。治理包括一些机制、过程和机构,使公民和群体能够借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行使他们的法律权利、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调解他们之间的分歧”。这个定义获得秘书长的促进综合响应联合国会议和首脑会议机构间工作分队的认可。

Jon Pierre认为[4]:“治理是指具有不同宗旨和目标的广泛行为者之间进行持久的协调和取得一致”。这些行为者可以包括政治行为者和机构、利益集团、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跨国组织。这个定义说明,传统的国家政府虽然必须应付来自上述行为者的内部挑战和外部挑战,但以前政府独揽的某些职能可能由上述某些当事方取代。

Hirst[5]为治理提供了一个较为笼统的定义。他声称:“治理的一般定义可以是指控制或领导一项活动或一批活动的手段,以便能够根据某些既定标准交付可以接受的一系列成果”。

加拿大的治理研究所(Canada's Institute of Governance,2002)[6]认为:“治理是社会或组织做出重大决策、确定谁为参与者和参与者如何负责的过程。”

罗伯特·O·基欧汉和约瑟夫·S·奈对治理的定义是:“正式的和非正式地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7](www.daowen.com)

在有效实现公共管理的社会调控活动中,治理是一种多种主体与多种方式的综合集成,它涉及但不限于:[8]

(1)治者(如国家)与被治者(如公民)(the government and the governed)的平衡与协同。

(2)权力与权威的平衡与协同。

(3)强制与自愿的平衡与协同。

(4)政府与非政府的平衡与协同。

(5)公共机构与私立机构的平衡与协同。

(6)传统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包括新公共管理)以及一种新兴的强调网络化、更大的开放性及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间合作性的回应治理模型的平衡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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