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适用规范是挪威船级社(DNV)的Rules for Woodenships;在国内,适用规范是《中国渔船检验规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颁布的《木质海洋渔船建造及检验规定》对主要构件有如下规定:龙骨、内龙骨大于18 m时,可分成3段组合。龙骨、内龙骨接头的结合面应涂油灰并紧密结合。接头末端为2个螺栓并列。其余螺栓为单列,间距应不大于300 mm。龙骨两侧边缘须开纵沟与龙翼板镶接。
首柱应为整材,直线形首柱允许用二材拼合成组合首柱,拼接缝内为副首柱。曲线形首柱必须嵌接于龙骨上,直线形首柱、副首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首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首肘材贴合面长度应不少于3~5个肋距。
尾柱应为整材,其下端应榫接于龙骨上,如其上端通至甲板横梁,应用至少2枚螺栓将尾柱与甲板横梁紧固,并通过尾肘材与尾管材紧密连接,并将尾纵中材榫接于尾柱上。尾管材用整材或上下二材组成,如系后一种尾管材,其上下二材在尾管孔两侧用螺栓紧固。尾纵翼材应各桅一整材。尾纵翼材与尾柱、舵柱及填充材之间用贯通螺栓固定。尾纵中材榫接于尾柱上。
舱壁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用扶强材或其他方法加固。舱壁座镶嵌在龙骨面上。
各内部纵通材应贯通船的首尾。船底纵通材、受梁材、舭部纵通材、舷墙内纵通材,可三材镶嵌,但在首中尾部不允许有2个接头。舷侧纵通材,允许四材嵌接。(www.daowen.com)
外部各列板材中龙骨翼板、龙骨副翼板及普通外板,在船中部的长度应不少于12个肋距,宽度一般不大于板厚的4倍;在船首、尾部的长度应不少于5个肋距,宽度不大于板厚的3倍。
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应为一整材。降班横梁的两段与肋骨、受梁材紧密贴合。甲板板的长度除2个舱口间或首、尾端外,应不少于6个横梁间距,宽度不大于板厚的3倍。首、尾设有升高甲板时,其舷墙内外纵通材应延伸到首、尾端,并可兼作升高甲板的受梁材。
基座木应为一整材,左右同一材种。舱口围板、甲板室围壁应装置在甲板横梁和短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螺栓间距应不大于450 mm。舱口应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的厚度应不小于35 mm。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均应设有足够的封舱环(或钩)。
现代船木规范主要是针对肋骨形式的木船做出标准,不适用于中国古代木船的结构形式,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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