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人民受益于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1985年12月,融水对少数民族税收一、二类照顾区作了适当的调整,一类照顾区由原来的56个乡(相当于原来的小乡及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73259人,调整为68个乡106643人。二类照顾区保持原来90个,村公所人口调整为144874人,一、二类照顾区共158个村公所251517人,这次纳税照顾区划调整一直沿用到1993年。
1986年7月起,农村税收改按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列举减税、免税项目的办法。一般地区: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生产化肥、农药、小农具、饲料、小水电、车马机具等产品,以及机耕、排灌、打井收入、农机具修配收入、原粮食棉油饲料加工收入、农村医疗售药收入等免征产品税、增值税。集体企业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幼畜、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兽药等,免征零售营业税。贫困地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只就酒、糖、鞭炮焰火、烟、钢木家具、工业用植物油、原木、原竹、矿产品及商业经营10个项目征税。新办食业,除酒和原木外,其他列举项目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税免税一年。新办开发性的企业和其他新办仓业,分别免征所得税5年、3年。新办农村集体企业,在投产初期纳税有困难和需要在税收规定给予扶持鼓励的(国家规定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除外),经县税务局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2年。
2003年起,融水取消了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和农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同年,为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自治区规定融水苗族自治县按6%计征农业税(中央规定按7%计征农业税)。税率调整后,农民承担的税费负担由改革前的人均年51.7元减少为26.1元,下降51.62%;耕地亩均负担由改革前的90.58元减少到43.61元,下降48.15%。(www.daowen.com)
2004年,全广西农业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业税正税由6%降为5%征收。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2005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在公布免征农业税之前已经征收了2005年农业税的,全额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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