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广大山区清匪斗争仍在进行,社会秩序尚未十分稳定,土地改革工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土地改革工作在自治县成立之前,在山外汉族地区进行,和睦区(含永乐)、融水区、融水镇共22个小乡亦在第一期之列。1951年10月9日,在长安区大巷村、东江区砖头村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1951年10月16日,融县县委布置土地改革工作,要求1951年冬至1952年春,分三批在汉族聚居的9个区进行土地改革:第一批于1951年12月开始,1952年1月结束,完成安东、大良等35个小乡的土地改革工作;第二批1952年1月至3月,完成东廓、四合、四联、和睦等59个小乡的土地改革工作;第三批1952年3月至1953年6月,余下24个小乡土地改革工作全面结束。1951年11月,融县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县委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及人民法庭,组织了1191人的土地改革工作队,其中有县、柳州地区党政干部,中小学教师、农干、地区干校学员,柳州龙城中学师生,柳州农业技术学校师生及柳州地区报社人员等。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共没收、征收地主与富农水田146100亩,耕牛7858头,各类农具19489件,余粮135万斤,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
1952年11月,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成立,建立了区、乡政权,乡一级建立了农会、民兵等组织,社会秩序稳定。1954年1月,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委(县级)决定在全区山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从各机关抽调干部、从农村抽调农干,与自治区、柳州地委派来的干部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1月在白云、大浪两区的22个小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2月底试点工作结束。3月31日在山区铺开第一批,有91个乡;4月上旬,铺开第二批,有32个乡。
中共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土地改革方针是“坚持慎重的、温和的、曲折的阶级斗争方式,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提高贫雇农觉悟,贯彻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有步骤地、有区别地消灭地主阶级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土地改革指挥部遵照中央和省的土地改革方针政策,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及特点,采取了四个步骤措施:
第一步,扎根串联,宣传发动。土地改革工作队与群众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扎根串联,宣传民族政策和土地改革政策。同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农民代表会,宣传民族政策和土地改革政策,层层发动,提高广大贫雇农的阶级觉悟,敢于当家作主,积极参加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斗争。(www.daowen.com)
第二步,划分阶级成分,采取讲、评、通过、批准四个程序。“讲”,主要是根据农村各阶级的界限,结合实例讲明土地改革的总路线精神;“评”,采取自报公议的方式,进行划分阶级,先雇贫农后中农,经评议,初步把阶级划分出来,工作队调查核实;“通过”,贫雇农、中农由村屯或选区农民协会会员通过,做到不错不漏;“批准”,在通过划分阶级后,各乡将具体材料报区委或县委审批定案。划分阶级过程,始终采取温和的方式,按照宁降勿升的原则,可划可不划的不划,缩小打击面。全区(县级)145个山区乡,划为地主的有480户、3136人,占总户数的1.4%,占总人口数的1.9%;划为富农的805户、6281人,占总户数的2.3%,占总人口数的3.8%。全区(县级)的少数民族地区,共斗争15个罪大恶极的地主分子,占地主分子总数的0.4%。
第三步,征收、没收及分配。没收、征收地主与富农的田地、山林,采取谈判、说理的方式,向地主宣传土地改革政策,指明出路,使地主认清形势,承认过去的剥削罪恶,消除思想顾虑,服从政府,拥护土地改革,自愿交出土地、山林。
第四步,健全组织,发土地证,转入生产。土地改革历时5个多月,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145个少数民族乡土地改革于1954年5月全面顺利结束。仅山内就共没收、征收山场田地40466亩、杉林活木4853576株,16883户、82564人分得了土地改革果实(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造具册籍,颁发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一派生气勃勃景象,1953年粮食生产获得了增产。
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少地的农民增加了土地。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为融水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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