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同铅一样,也是当时军队的必需物资,为制造火药的主要原料。
乾隆二十四年(1759)十月,德文奏称:“查库车地方所产硫磺,合为火药,除支给防台放卡官兵备用外,当余火药一千三百斤。”乾隆皇帝指示:“嗣后,防守兵丁应需火药,即以彼处土产硫磺配合,既甚妥协,且省内地挽运。库车地方既产硫磺,阿克苏等处亦有,俱未可定。倘有,亦照此配用更好。”[42]第二年正月,参赞大臣舒赫德等便报告:“查阿克苏出产硝磺,曾派回人十户采取交纳。又行文阿桂,酌增数户,以供阿克苏、乌什驻防兵之用。”[43]这样,库车、阿克苏两地的硫磺矿资源相继得以开采。舒赫德还通盘规划了南疆各地军需物资的生产,他计划:叶尔羌所用火药,于沙尔呼勒、托郭斯谦采磺,以叶尔羌所产之硝配造;和阗所用火药,于克勒底雅取硝,于塔克取磺配造。他估计,南路各地驻防兵丁共五千三百名,内枪炮手三百名,一年所需火药八九千斤。如果这些火药按一磺、二硝、三木炭的方法制造,则需硫磺一千五百斤。也就是说,南疆地区最低年产硫磺应为此数。
北路硫磺产区主要集中于乌鲁木齐。乾隆二十六年(1761)六月,乾隆皇帝谕令驻扎乌鲁木齐大臣等,如用火药,即“就附近地方采用,不必取给内地”[44]。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乌鲁木齐所产硫磺不但能够自给,而且运往外地。[45]但是,史籍未载其具体产量。然而,我们知道,时乌鲁木齐驻防满营、绿营兵丁合计为一万零四十一名[46],比南路多了近一倍。所以,我们认为,乌鲁木齐硫磺产量每年当在三千斤以上。(www.daowen.com)
北疆地区所产硫磺,系由兵丁采办,南疆各地则由阿奇木伯克组织维吾尔族居民交纳。因为硫磺系制造火药的主要原料,所以严禁“私采、私煎,不准稍有偷漏隐匿。倘有违犯,一经防获,从重治罪”[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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