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所辖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且宗教信仰各异。清朝政府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时,采取“因地制宜”“因俗施治”的方针,使其对各地区的宗教政策呈现出许多地方特点。但是,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毕竟都统一在清王朝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之下,清朝政府对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又有更多的相同之处。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新疆与西藏的宗教政策不同。在清朝政府统一西藏、新疆之前,两地都以“神权政治”或“教权政治”为特征。然而,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伯克虽是伊斯兰教教徒,但不准兼任阿浑;阿浑也不能充当伯克,更不能干预公事。西藏却不同,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二人为宗教首领兼领行政长官与驻藏大臣外,其余官吏均出世家。世家子弟虽有僧俗之别,但僧官的地位却在俗官之上,喇嘛也多有参与政事的机会。
新疆与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也不同。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区虽然也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政权由各札萨克职掌,但宗教人士仍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不但享有“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等特殊尊号,而且可以得到清朝政府赏给的一定数额的钱粮,作为衣食之源。有的喇嘛在其尊号之上还往往加上札萨克称名,如“胡图克图呼弼勒罕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46]等,说明他们仍有一定干预民俗政权的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就政教分离的程度而言,新疆较之西藏、蒙古地区都更为彻底。
其次,新疆与陕甘地区都有大批伊斯兰教教徒,且都有宗教派别之争。新疆有黑山派、白山派的矛盾,陕甘地区则有老教、新教之别。然而,清朝政府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
乾隆四十六年(1781),陕甘回民起义爆发。当乾隆皇帝得知起义是由于“争立新教,致相仇杀”时,谕令清朝官吏要“以贼攻贼”“赦一剿一”[47]。在镇压了苏四十三起义后,清朝政府明定新教为“邪教”,要“办净根除”[48]。而在新疆,清朝政府虽不信任白山派,表面上却还一再申明,对两派一视同仁,也没有禁止白山派的正常宗教活动。当然,对大小和卓及其后裔则是另外一个性质的问题。这就表明,与内地相比,清朝政府对新疆伊斯兰教的政策还算较为宽容。
但是,就总的方面和发展趋势而言,清朝政府对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是一致的。
首先,清朝政府对各种宗教都实行利用和限制的政策。有清一代,黄教备受尊崇,但清朝政府并不是出于对其宗教信仰的尊重,而是出于可以加以利用的角度。正如爱新昭梿所说:“国家尊信黄僧,并非崇信其教以祈福也。只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藉使诚心归附,以障藩篱。”[49]清朝政府对新疆伊斯兰教的政策也是如此。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以后,清朝政府令修葺和卓先世坟墓,采取“因俗施治”的方针,也是为其统治政策服务。尤其是在平定张格尔叛乱以后,清朝政府进一步认识到阿浑在维吾尔族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回子最重阿浑,以其熟悉回经,堪为众人表率”,所以“惟阿浑之言是从”。这就使清朝政府认识到,只有团结利用阿浑,才可收“易固人心”[50]之效。因此,清朝政府仍给予阿浑免服差役、免纳粮赋的特权。
尽管清朝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对各种宗教采取了利用的政策,但更多的是对各种宗教及其宗教势力加以限制。清朝政府明文规定:在蒙古地区,喇嘛不准“私请私行”[51],台吉、塔布囊等充当喇嘛后,不能再担任世职,也不再享有世俗特权,“伊属下随丁人等拨入该旗当差”[52]。如果将此与清朝政府对待阿浑的态度做一比较,不难发现,二者如出一辙。阿浑不能充当伯克,伯克亦不得兼任阿浑,阿浑子弟多者,只允许一两人充当阿浑,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政策,这无疑是对伊斯兰教势力的一种限制。
其次,清朝政府对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都有一个从宽容到较为严厉的发展变化过程。当然,清朝政府对各种宗教所表现出的宽容是有条件的。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之初,需要安定人心,故允许伊斯兰教在合乎统治阶级需要的范围内存在。正如《新疆图志》所指出的那样:“乾隆间,准部阿睦尔撒纳、回部霍集占皆以背叛诛夷,南北肃清,回释两教亦詟服,罔敢生事。然国家方振,兴黄教以镇抚蒙部,于回教亦不禁信从。”[53]采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方针。但是,随着清朝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阶级矛盾的不断激化,尤其是和卓后裔不断发动叛乱,清朝政府对新疆伊斯兰教逐渐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将宗教与司法逐步分离开来。同治元年(1862)四月,同治皇帝谕:“前任参赞大臣裕瑞、降调参赞大臣德龄,办理斩绞各犯,擅照回子经典定罪,随时处决,且与律例不合,均著交部议处。常清前在叶尔羌参赞大臣任内,亦有查照经典定罪之案,著一并交部议处。嗣后,各路定拟罪名,均著照律定拟,所有查经议罪一节,著永远禁止。”[54]结果,裕瑞、常清均照违制例革职留任。光绪四年(1878),清朝政府消灭阿古柏政权、收复南疆之后,在各地设立善后局。善后局不但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战争创伤,而且将有关“命盗、钱债、田土、户婚事故各案件,概由局员察律办理”[55]。清朝政府不仅直接掌握了维吾尔族地区的行政权力,还从宗教人士手中夺得了司法权。另外,在新疆建省后,清朝政府在宗教习俗方面抛弃了原来“因俗施治”的方针,而以所称的“华风”强制“革除旧俗”,在南疆各地遍“置学塾、训缠童,以为潜移默化之”[56]。结果,这一措施遭到宗教界人士及广大群众的反对,广大维吾尔族儿童视上学如“当差”,清朝政府的这一措施事与愿违。
显而易见,清朝政府对新疆伊斯兰教由宽容到较为严厉的发展变化过程,正是其统治危机不断加深的过程。我们也应看到,尽管清朝政府的宗教政策是以是否有利于其统治而发生变化,但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司法分离却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所以,我们在评价清朝政府对新疆伊斯兰教政策时,绝不能忽略这一点。
(原载《新疆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注释】
[1]万伯里:《布哈拉史》,英文版,第82页。
[2]米尔咱·马黑麻·海答尔著,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译:《中亚蒙兀儿史——拉失德史》第二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页。
[3]米尔咱·马黑麻·海答尔著,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译:《中亚蒙兀儿史——拉失德史》第二编,第215页。
[4]伊莱亚斯:《〈和卓传〉导言评介》,转引自《民族史译文集》第8辑,第64页。
[5]施瓦茨:《新疆的和卓》,载《西北史地》1983年第3期,第121—133页。
[6]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卷七。
[7]松筠:《西陲总统事略》卷一。
[8]《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一一七《和什克列传》。
[9]《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一一六《霍集斯列传》。
[10]《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五,第15—16页。
[11]苏尔德:《回疆志》卷二。
[1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七,第38页。
[13]《清宣宗实录》卷一五一,第2页;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23页。
[14]《清宣宗实录》卷一五一,第2页;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23页。
[15]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七,第37—38页。
[16]A.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彼得堡1878年版,第106页。
[17]《清高宗实录》卷六〇九,第6页。
[18]《清高宗实录》卷六一四,第2页。
[19]《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第32页。
[20]《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第14页。
[21]《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七,第22页。
[22]林乐知:《喀什噶尔略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二帙。(www.daowen.com)
[23]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41页。
[24]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九,第43页。
[25]佐口透著,凌颂纯译:《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33页。
[26]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中国台北里仁书局1983年版,第323—324页。
[27]《清高宗实录》卷一二〇〇,第27页。
[28]《清高宗实录》卷一二〇二,第2—4页。
[29]《清仁宗实录》卷三一,第2页。
[30]穆罕默德·萨迪克·喀什噶尔:《和卓传》。
[31]《清高宗实录》卷五七〇,第26页。
[32]《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九,第3页。
[33]《清高宗实录》卷一二〇六,第15页。
[34]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九,第52页。
[35]瓦里汉诺夫:《瓦里汗诺夫著作选集》,第131页。
[36]《清宣宗实录》卷七〇,第22页。
[37]《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三八,第19页。
[38]《清宣宗实录》卷一四六,第17页。
[39]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22页。
[40]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41—42页。
[41]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6页。
[42]《清宣宗实录》卷一一〇,第13页。
[43]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第29页。
[44]《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三八,第15页。
[45]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九,第53页。
[46]《理藩院则例》卷一五《廪饩下》。
[47]《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二七,第20、22页。
[48]《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回族项1626卷第2号。转引自《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页。
[49]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版,第151页。
[50]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七八。
[51]《理藩院则例》卷五九《喇嘛事例四》。
[52]《理藩院则例》卷三《袭职上》。
[53]《新疆图志》卷三八,第1页。
[54]《清穆宗实录》卷二五,第47页。
[55]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五七,第1页。
[56]《新疆图志》卷三八,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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