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乌孜别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新疆历史论衡》相关解读

乌孜别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新疆历史论衡》相关解读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维吾尔族地区一样,乌孜别克人也称法官为“哈子”,最高法官称“哈子卡朗”,他是由汗或艾米尔任命的。如上所述,乌孜别克人历史上的伯克与维吾尔族地区基本上是一样的,就其社会制度及行政组织机构来说,也没有什么差别,这是因为他们都曾受蒙古贵族及其后裔的统治,并信仰伊斯兰教。十月革命后不久,这两个汗国成为苏联的一部分,作为乌孜别克族历史上的官制的伯克制度也就被彻底废除了。

乌孜别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新疆历史论衡》相关解读

乌孜别克族源于14世纪时的金帐汗国,并以其第七代君主乌孜别克汗(1312—1340年在位)而得名。15世纪金帐汗国瓦解,部分居民迁到楚河流域,其余的则被泛称为乌孜别克人,逐渐形成民族。16世纪初,乌孜别克人在昔班尼汗的率领下,灭亡了帖木儿汗国,占领了中亚的绿洲地区,并先后建立起布哈拉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

随着中亚诸汗国的建立,乌孜别克人由游牧转向定居和从事农业,并明显地与游牧的哈萨克人区别开来。

由于转向定居和从事农业,乌孜别克人所建三个汗国的官制也日趋完善。在诸官职中,有的是帖木儿汗国时期就存在的,有的则稍有变动,仅有个别官职是新设的。

在布哈拉汗国,汗国的首脑是汗,因为他又接受了阿拉伯封号,所以又称艾米尔。艾米尔或汗之下是头号大臣库什伯克,他不仅是首都的长官,还掌管着汗国的所有行政工作。其次是副库什伯克,管理汗国的财政,负责征收赋税。副库什伯克统领各地方长官和军队首领。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的行政机构基本也是如此,甚至直到19世纪上半叶,希瓦汗国的总大臣仍是汗直接任命的库什伯克。浩罕汗国的总大臣称明巴什(千人长)。

受蒙古人及其后裔统治的影响,直到19世纪,中亚各汗国的行政区划仍称“土绵”,布哈拉周围地区就分为七个土绵,每个土绵由一个阿奇木伯克治理,他是地方行政长官,主要负责税收,一般由汗的亲属担任,乌孜别克人习惯称其为“伯克中的伯克”。阿奇木以下的行政官员是阿克萨卡尔(村长)、阿明(长老)、密喇布(地区管水督察)等。农村政权属于达鲁噶,他相当于乡长。每个大村和一些小村都有自己的达鲁噶。

希瓦汗国的城市管理权也掌握在阿奇木伯克手中,其属官有玉孜巴什(百户长)、明巴什(千户长)。

除上述行政官员外,各汗国还设有一些辅助官吏,专管某一领域中的工作。佐口透认为,阿尔巴布、达鲁罕、喀鲁尔、拉雅、都官、讷克布等伯克是16—18世纪乌孜别克、土库曼、伊朗的官职名。[209]这些官吏的职掌同维吾尔族地区是一样的,乌孜别克人也都称其为“伯克”。

伊斯兰教在布哈拉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宗教首领不仅可以从事高级宗教或司法职务,还可以担任行政职务。同维吾尔族地区一样,乌孜别克人也称法官为“哈子”,最高法官称“哈子卡朗”,他是由汗或艾米尔任命的。其下有穆夫提、拉伊斯等,协助工作。穆夫提是伊斯兰教法规说明官,主要是对各类诉讼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见;拉伊斯主要执行法庭和商业检查机构的决定。他们都是汗或艾米尔在精通伊斯兰教法规的人中选出的。(www.daowen.com)

为了维护伊斯兰教的社会秩序,布哈拉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都置有宗教警察以监督居民的行为举止。这种宗教警察称“穆赫塔西布”或“米尔沙布”,其职能与维吾尔族地区的帕察沙布是一样的,“这种警察只是在晚上,或确切地说是在傍晚市场结束关闭城门时行使职权”[210]

早在萨曼王朝时期(874—999),国家机构中就设有掌管瓦哈甫(寺院财产)的部门。至帖木儿汗国时期,由于世俗统治者对宗教首领保持着一种教徒对教主的尊敬,他们常常将大量的地产和金钱送给宗教上层人物、清真寺、宗教学校和圣者的玛扎(坟墓)等作为财产。至16—19世纪,情况仍是如此。世俗统治者或教徒给宗教机构捐献的地户称为瓦哈甫地,瓦哈甫地一般由捐献者指定专人来掌管,乌孜别克人亦称管理瓦哈甫土地的人为“木特斡里”。这一点和维吾尔族地区也是一样的。

不管是世俗官吏还是宗教法官,都没有固定的薪俸。高级伯克都有自己的领地,他们可以把领地内征收的大部分赋税据为己有,而将一小部分上缴给国家。而一般伯克则靠赏赐及对人民的任意搜刮。作为伊斯兰教法规维护者的法官、警察等,主要靠处理各种各样的司法案件收取钱财及任意罚款等生活,收取钱财及罚款的数目完全由他们决定。这种情况与18世纪中叶以前的维吾尔族社会是一样的。《回疆志》说:伯克“亦无贡赋养廉额数,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看来,这也是中亚乌孜别克人所建三个汗国的真实写照。

16—19世纪,中亚地区与维吾尔族地区的官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官吏执行的职责与衔名是一致的,只是到了19世纪才稍有改变,特别是宗教界首领被提升到与众不同的地位。

如上所述,乌孜别克人历史上的伯克与维吾尔族地区基本上是一样的,就其社会制度及行政组织机构来说,也没有什么差别,这是因为他们都曾受蒙古贵族及其后裔的统治,并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如果有人说乌孜别克人在16—19世纪也实行过伯克制,是完全有道理的。

与哈萨克、柯尔克孜族一样,自19世纪初起,乌孜别克族及其所建汗国也受到沙俄侵略扩张的威胁。1865年,沙俄首先乘浩罕内乱之机,侵占其北部。1876年,沙俄正式吞并浩罕汗国,于其地置费尔干纳省,并建立县乡各级政权。这样,原来的各种伯克也就为县长、乡长等官吏所代替。在吞并浩罕汗国的同时,沙俄还于1868年、1873年先后征服布哈拉汗国和希瓦汗国,其虽然在名义上仍保存布哈拉汗国和希瓦汗国,但在法律上对两国汗的权力做了种种限制,布哈拉汗国和希瓦汗国完全沦为沙俄的附庸。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其内部的各项政治制度也发生变化。十月革命后不久,这两个汗国成为苏联的一部分,作为乌孜别克族历史上的官制的伯克制度也就被彻底废除了。[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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