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哈萨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揭示在《新疆历史论衡》中

哈萨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揭示在《新疆历史论衡》中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历史上,哈萨克族的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氏族部落制度。哈萨克族最基层的社会组织称“阿吾勒”,一般由血缘关系较密切的十几户组成。乌露的头目称“乌露巴斯”。哈萨克称部落为“阿洛斯”或者“塔衣法”。我们从哈萨克族社会组织的构成不难看出,像柯尔克孜族一样,“比”也是部落首领。最初,比是哈萨克的执法人员,他们往往以本民族传统和习惯法的保护者自居,负责处理各种民、刑案件。

哈萨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揭示在《新疆历史论衡》中

“哈萨克”,初指15世纪中叶脱离乌孜别克汗国东迁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部分操突厥语的游牧部落。后来,他们逐渐与当地居民融合,从而形成了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表现于共同文化之上的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统一的共同体——哈萨克族。它的族源,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乌孙,唐代的突骑施、葛逻禄,以及蒙元时期的乃蛮、克烈等。

在历史上,哈萨克族的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氏族部落制度。

哈萨克族最基层的社会组织称“阿吾勒”,一般由血缘关系较密切的十几户组成。阿吾勒的头目称“阿吾勒巴斯”,由经验丰富又有威望的年长的人担任。

阿吾勒之上为阿塔。它是由七辈以下的几个阿吾勒组成,其头目称“阿克萨卡力”,亦由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

阿塔之上即为氏族,叫“乌露”,是由13—15个阿塔组成的。乌露的头目称“乌露巴斯”。

哈萨克称部落为“阿洛斯”或者“塔衣法”。它是由几个乌露组成的,其头目称“比”。

阿洛斯之上还有兀鲁斯、玉兹,其统治者为苏丹和小汗。

哈萨克于15世纪中叶建立哈萨克汗国,汗国内分三个玉兹。可汗是汗国的最高统治者。

我们从哈萨克族社会组织的构成不难看出,像柯尔克孜族一样,“比”也是部落首领。所不同的是,柯尔克孜族在黠戛斯汗国灭亡之后,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正如著名学者B.B.巴托尔德所说:“吉利吉思人没有自己的汗。”[204]所以,各部落间相对来说是独立的。而哈萨克部落仅是其社会组织的中层机构,比既是部落首领,也是哈萨克汗国议会的成员。因此,他可以参与汗国的重大事务决策。例如,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头克汗为防止三个玉兹的独立活动,就经常召集三个玉兹的汗和各部落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和处理汗国内外的重大事务,并召集著名的比,制定了《七项法典》(也称《头克法典》)[205]。甚至至19世纪初,即哈萨克汗国灭亡以后,迁入乌拉尔河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的小玉兹汗所组成的议会,也是按照每一个部落出一个比的办法,由12个比组成。[206]

作为部落首领,比负责处理本部落内大小事务,负责征收各种税收和组织各种活动。按照氏族部落社会的一般规律,比是世袭的。但哈萨克族中的比却有一个由选举到世袭的发展变化过程。最初,比是哈萨克的执法人员,他们往往以本民族传统和习惯法的保护者自居,负责处理各种民、刑案件。所以,比必须能言善辩,娴于辞令,熟悉和掌握哈萨克族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如上所述,最著名的比还可以直接参与国家大事,为可汗出谋划策,因而他们得到汗的支持并享有特权。正因为此,有些比利用手中的权力而成为部落首领,并由选举制度逐渐过渡为世袭制。然而,到19世纪中叶,有些地方的比的社会地位似乎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1857年,曾深入到大帐(即大玉兹)牧地进行考察的彼·彼·谢苗诺夫说:“在大帐,比既不是谁选的,也不是谁委派的,而是社会舆论所公认的。所有为了解决自己的纠纷而需要得到公正裁判的人,都自愿去找他们。他们有经验,而且他们的公正、才智和其他品德,特别是深谙民间的习惯法,使他们在公众中赢得了声望。在这些人中间,不仅有‘白骨头’的贵族,也常常有‘黑骨头’的黎民,但总之,都是些以自己的无可怀疑的美德而享有盛望的人。”[207]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哈萨克族历史上,比是他们的部落首领,也是他们的法官,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或者二者仅居其一。(www.daowen.com)

从18世纪初起,由于内部的分裂及沙俄的入侵和与准噶尔战争,哈萨克汗国趋于瓦解。沙俄首先诱使小玉兹的哈萨克人归属自己,并强迫其迁往乌拉尔河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1822年,沙俄政府颁布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条例》,废除了哈萨克的可汗制度,代之以俄罗斯式的管理制度,作为哈萨克族部落首领的比首先在小玉兹哈萨克人中被取消了。19世纪中叶,沙俄侵入原属于中国领土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广大地区,并通过《中俄北京条约》《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其侵略合法化。这样,大、中玉兹的哈萨克人同柯尔克孜族一样被分为两个部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广大地区的哈萨克人成了沙俄的臣民;划入中国界内和因不堪忍受沙俄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又逃归中国的哈萨克人则归清朝政府管辖。

19世纪60年代和19世纪90年代,沙俄政府对其所属哈萨克的社会制度进行过两次改革。第一次改革主要是设置省、县、乡各级政权。在这次改革中,比被省长任命为县一级的法官,其是由每个乡推选4—8个比的办法产生的。在第二次改革中,沙俄政府调整了行政机构和法院,比的法官资格也就被取消了。不过,直到十月革命前,人们仍然把比视为“法官”。[208]

清朝政府并没有改变所属哈萨克族原有的社会秩序,仅仅对一些主要部落的头目授予爵位而已。即使是在新疆建省以后,情况基本也是如此。当时,在伊犁地区主要有克宰、阿勒班两部落,清朝政府设公一员,乌库尔台(亦称阿哈拉克齐)一员,伊勒格台一员,下设赞根若干员,此外还有五十户长和十户长。

塔尔巴哈台地区有克烈、曼毕特、赛布拉特、吐尔图吾力四个部落,设公一员,下设乌库尔台、伊勒格台、赞根、五十户长和十户长若干员。

阿尔泰地区主要有克烈、乃曼部落。新疆建省前有一个公,四个比,共五人管辖。建省后,五人管理制改为七人管理制,设公一员,大臣两员,乌库尔台四员,下设扎楞、赞根等。

乌鲁木齐的哈萨克行政组织与塔尔巴哈台基本相同,哈密的哈萨克行政机构与阿尔泰相似,但他们没有公,最大的官员是台吉。

总的来看,清朝政府虽没有改变哈萨克人的社会秩序,但由于其长期迁徙流动,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组织趋于松散瓦解,作为部落首领的比逐渐为公、台吉等爵位所代替。

总而言之,在哈萨克族中,比作为部落首领也好,法官也好,都没有形成制度。这一点似乎与柯尔克孜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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