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疆伯克制度改革:主要内容解析

新疆伯克制度改革:主要内容解析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虽然继续实行伯克制度,但并非完全承袭,而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伯克制度逐渐纳入清朝政府地方官制的轨道。现将清朝政府改革伯克制度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清朝政府将伯克改为流官,使他们不再处于世袭地位,是伯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清代伯克制度与以往伯克制度的根本区别。这种情况表明,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是不彻底的。上述选拔任命伯克的程

新疆伯克制度改革:主要内容解析

如前所述,伯克制度作为一种封建官僚制度,在17世纪初已经形成。它的形成与发展和伊斯兰教新疆的传播及蒙古贵族的统治有密切关系。因此,伯克制度既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又带有中世纪牧区统治体系的某些特征。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虽然继续实行伯克制度,但并非完全承袭,而是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伯克制度逐渐纳入清朝政府地方官制的轨道。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次完成,更不是有计划、系统地进行,而是遇事请示,由皇帝定夺,长此以往,遂形成制度。现将清朝政府改革伯克制度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废除伯克世袭制度

伯克尤其是阿奇木等高级伯克是世袭的,这主要是受蒙古贵族统治新疆时期实行封建采邑制度的影响。至16—18世纪中叶,随着宗教势力的增强并逐渐掌握世俗政权,伯克的世袭制虽受到一些冲击,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所以,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前夕,维吾尔族地区仍由几家望族分割和把持着,例如乌什即为霍集斯世居之地,其号图尔阿奇木伯克。[89]乾隆二十五年(1760)十月,喀什噶尔办事都统侍郎海明奏言:“回部阿奇木等伯克向系世袭”[90],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

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后,如继续允许阿奇木等伯克实行世袭制,显然是与清朝政府高度集中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相矛盾,且不利于其在新疆的统治。因此,乾隆二十四年(1759)九月,乾隆皇帝针对霍集斯的情况,便“密谕定边将军兆惠等,停止回人世袭”,“回城现居平定,应将霍集占等私行征敛之项,严行禁止,即办事之阿奇木等员亦应如各省大臣之例,遇缺补授,或缘事革退。……阿奇木伯克不过办事大员,毋许自称诺颜,私收贡赋。即阿奇木等缺出,亦拣贤员,或以伊沙噶升补,不准世袭”。乾隆皇帝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维吾尔族群众“惟知共主”,伯克等“希冀之念自消,庶地方可以宁谧”[91]

但是,废除伯克世袭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对那些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过程中立有军功而被授以爵位的高级伯克来说更是如此。乾隆三十一年(1766),吐鲁番郡主额敏和卓之子、辅国公伊犁阿奇木伯克茂萨病故,“著加恩将伊第三弟鄂罗木扎布授为头等台吉,仍补放茂萨所遗伊犁阿奇木之缺”[92],就是突出的一例。但是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是年,固山贝子、贝勒品级、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病故,办事大臣高朴奏请以鄂对之子鄂斯接办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遭到乾隆皇帝的斥责。乾隆皇帝认为:“若如此父子相继办事,竟似叶尔羌阿奇木为伊家世职。久之,与唐时藩镇何异!”[93]故将鄂调任喀什噶尔。这就说明,在清朝统一新疆初期,虽发生过允许伯克世袭的现象,但清朝政府对此时刻警惕,尽量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至乾隆后期,清朝政府对伯克世袭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乾隆皇帝又重申:“回疆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伊沙噶)伯克等,俱系办事之人,从无承袭之理!”[94]嘉庆十九年(1814),清朝政府又将不准伯克世袭的规定载入《回疆则例》之中,从法律上明确了伯克不得世袭的原则。

清朝政府将伯克改为流官,使他们不再处于世袭地位,是伯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清代伯克制度与以往伯克制度的根本区别。必须指出,伯克职务虽不能承袭,所授予爵位却可“世袭罔替”。因此,有爵位的王公们总是有伯克可当,只不过换一个地方而已。上述鄂斯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这种情况表明,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是不彻底的。

2.伯克的任免

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设参赞大臣统辖南疆诸城,诸城又分设办事大臣或领队大臣,均受伊犁将军节制。但各城驻扎大臣并不署理当地的民政事务,凡该地之田赋、教化、商贾、税务、治安、刑名等事皆归伯克职掌。然而,各级伯克必须置于各驻扎大臣的监督之下,各驻扎大臣对伯克的任免也起有重要作用。对此,《回疆则例》明确规定:“回疆三品至五品伯克缺出,由参赞大臣拟定正陪,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缺出,由各该大臣呈报参赞咨部。”[95]即三品至五品伯克缺出,由参赞大臣确定正副后补人员,奏请皇帝定夺;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驻扎办事大臣提名,呈报参赞大臣。“该参赞大臣咨部补放后,仍按季造具印册,咨报理藩部,由部年终汇题”[96]。但是,各驻扎大臣必须向清朝政府中央负责,“若将不肖之人,瞻询妄保,日久滋事,较内地妄保府道者,加倍治罪”[97]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担任伯克呢?首先是要符合政治标准。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之初,乾隆皇帝便传谕兆惠:“将来办理回部,唯于归顺人内择其有功而可信者,授以职位,管理贡赋等事。”[98]也就是说,只有有功于清朝政府并且可信的人,才能被任命为伯克。所以,首先被任命为伯克的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早已归属清廷的哈密、吐鲁番的王公贵族;二是归属不久的原回部统治者,如霍集斯、鄂对、噶岱默特等。

到乾隆后期及嘉庆年间,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的过程中,有军功而被封爵者多已去世,于是出身门第又成了选拔伯克的一个重要条件。《回疆则例》规定:“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等三城阿奇木伯克缺出,由驻扎各城大臣将应调人员出据考语,如伊等祖父著有劳绩,并将世袭爵秩一并注明,移咨参赞大臣汇总,按其世袭品秩开列衔名,请旨调放。”[99]这表明,由于门第成为选拔伯克的一个重要条件,有爵秩的王公贵族及其后代不但优先得到任命,而且被任命为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三个重镇的阿奇木伯克。

道光八年(1828)平定张格尔叛乱后,清朝政府选拔伯克的标准更加系统、具体。道光皇帝明确指示:“嗣后,各城三品至五品伯克缺出,由本城大臣查明,先尽出力受伤或家口被害之人;次尽死事人之子孙,次尽出力世家,并视其人才能否办事,逐细声明,照内地体制造具四柱清册,一劳绩,二资格,三人才,四世家,填注事实,出具切实考语,将应补之人开列四五员,咨送参赞大臣验看。”[100]这样,劳绩、资格、人才、世家便成为清朝政府选拔任命伯克的四项标准。与此同时,对六、七品伯克的选择也做了新的规定,清朝政府要求“各城大臣详加遴选,查明俸满应升及应补之人,亦造四柱清册,酌保三四员,咨送参赞大臣验放”[101]

上述选拔任命伯克的程序只是一般规定,实际情况如何,我们不妨抄录当年的两份奏折,予以说明。第一份是这样写的:“迈玛底敏,年五十七岁,系拜城回子,曾任五品伊什罕(伊沙噶)伯克。前因张逆(即张格尔)滋事,随营出力,经阿克苏办事大臣长清奏赏四品顶戴。八年在喀什噶尔城工出力,经参赞大臣武隆阿奏放库车四品伊什罕伯克。又在七里河等处工程出力,经参赞大臣扎隆阿保奏,遇有三品阿奇木伯克升用。人强壮,办事诚实。常德保。”[102]常德时任叶尔羌办事大臣,他保奏迈玛底敏为赛里木三品阿奇木伯克。另外,他还同时保奏多拉素皮担任这一职务,后由参赞大臣壁昌上奏皇帝。结果,迈玛底敏得以任命。三年以后,迈玛底敏又被阿克苏办事大臣常恒荐为库车三品阿奇木伯克。奏折是这样写的:“迈玛底敏,年六十岁,系阿克苏所属拜城回子,曾任拜城五品伊什罕伯克。道光七年随营在阿克苏出力,经升任办事大臣长清奏请赏换四品顶戴。后又跟随大兵运粮出力,经据扬威将军长龄、军务参赞大臣杨遇春保奏赏换花翎。八年监修喀什噶尔城工出力,经钦差大臣那彦成、前任参赞大臣扎隆阿奏请赏换三品顶戴。九年经前任参赞大臣扎隆阿奏请补库车四品伊什罕伯克。复因监修喀什噶尔七里河城工出力,经前任参赞大臣扎隆阿保奏,奉旨遇有三品阿奇木伯尽先升用。十二年,经前任参赞大臣壁昌奏补阿克苏所属赛里木三品阿奇木伯克。老诚谙练,办事实心。常恒保。”[103]上面两份奏折,第一份是保荐玛底敏担任赛里木三品阿奇木伯克,第二份是保荐他担任库车三品阿奇木伯克。从程序上看,阿奇木伯克确实是由当地驻扎大臣保荐,然后由参赞大臣拟定正陪、奏请皇帝批准的。但是,并没有像道光皇帝指示的那样,开列四五员候补之名单,奏请钦定。尤其是后一份奏折仅列迈玛底敏一人,并无挑选余地。当然,这仅是个别现象。另外,从内容上看,奏折基本也是符合要求的。除按照要求填写被保荐人的简历外,还必须注明其年龄、籍贯,甚至身体状况等,这些似乎都是任命伯克时要考虑的因素。

关于伯克的任期,佐口透认为清朝政府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04]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是这样,道光皇帝也不会指示从“俸满应升及应补之人”中选拔伯克了。另外,从迈玛底敏的简历中可以看出,他在道光九年(1829)任库车伊什罕(伊沙噶)伯克,道光十二年(1832)任赛里木三品阿奇木伯克,道光十五年(1835)任库车三品阿奇木伯克,任期都是三年,这说明伯克的任期与内地官员是一致的。当然,由于伯克可以连任,如吐鲁番郡王伊斯堪达尔任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奇木伯克达20余年之久,给人造成了伯克无任职期限的假象。除正常的交替外,伯克被免除职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罪革职,二是因衰老疾病退职。但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驻扎大臣上奏皇帝,允准后方可实行。尤其是对那些犯罪伯克的处置更是如此。乾隆二十五年(1760),乾隆皇帝就指示:“嗣后,回部伯克身犯重罪,除持械拒捕、临阵剿杀外,若已经拿获,不可即行正法。四品以上,著拿送来京。五品以下,审明具奏,请旨。”[105]清朝政府之所以将处置犯罪伯克之权收归中央,主要是防止有人借机造谣生事及驻扎大臣为掩盖其劣迹而杀人灭口。

为便于伯克在任职期间行使职权,清朝政府给伯克们颁发印记并设置公署。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朝政府把南疆31个城镇分为三个等级。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和阗为大城;乌什、英吉萨尔、库车、辟展为中城;沙雅尔、赛里木、拜城、库尔勒、玉古吉(轮台)等23处为小城,分别颁以图记。其大城伯克图记的分寸,视内地佐领,中小城以次递减。各城阿奇木伯克的图记都由军机部统一铸造,刻有满文、蒙古文、维吾尔文三种文字。而在前一年,清朝政府首先为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设置了公署。以后,其他各地也陆续设置。清朝政府为伯克颁发印记并设置公署,是与清朝政府将伯克改为流官这一变化相适应的。它一方面表明各级伯克职权轻重及地位高低之别,另一方面又给阿奇木等伯克以权威,这对在维吾尔族地区建立新的秩序是很有必要的。

3.伯克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伯克利用亲族或乡土关系相互攀比,结党营私,清朝政府对伯克也实行回避制度。乾隆二十七年(1762)八月,乾隆皇帝谕令各驻扎大臣酌定调补伯克规则,继而又在批复永贵奏折时指示:“升补伯克,若不拘本地,准其调用别城,自属疏通之法。但伊等内,如阿奇木、伊什罕、噶匝纳齐等缺,俱承办要务,若照内地之例,回避调补,则伊等无掣肘之虞,且奉调时尚不觉烦苦。至小伯克等,既无庸回避,徒虑伊等得缺壅滞,调用别城,将来迁移之际,动需费用,恐于伊等生计无益,自应分别办理。著传谕各城驻扎大臣等,嗣后补授伯克,分别照例回避。”[106]这就是说,清朝政府首先对三、四品阿奇木、伊什罕、噶杂纳齐等高级伯克实行“地区回避”,即他们不得在本籍城镇任职。至于小伯克,考虑到其奉调迁移之际动需费用,影响生计,所以无庸回避,这一规定后来被收集在《回疆则例》里,概括为:“回疆三品至五品伯克……及各城庄阿奇木、伊什罕伯克,均令回避本处。六品以下伯克缺出,由各该城大臣呈报参赞、咨部补放,免其送验,照例无庸回避本处。”[107]

上面所说六品以下伯克“无庸回避本处”,只是对三品至五品伯克相对而言的。实际上,清朝政府对小伯克也实行回避制。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大伯克必须回避本地区,而小伯克仅在本地区范围内移地调补,即如那彦所说的那样:“乾隆年间旧例,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108]另外,对伯克实行回避制度,也不是单纯地按照品级,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根据《回疆通志》卷七记载,清朝政府把各级伯克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城汇齐拣选调放者”,即需回避本地区的,计22缺,其中包括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库车等地的三品阿奇木伯克、四品伊沙噶伯克等;二是“由各城所属地方内汇齐拣放者”,即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回避制度者,计28缺,其中包括喀什噶尔所属牌租阿巴特、阿斯腾阿喇图什、叶尔羌所属之巴尔楚克等城村的四品阿奇木伯克及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的四至六品噶杂纳齐、商伯克等;三是“在各城所管本城村拣放者”,即需回避本庄者,计213缺,其中包括各地五品至七品的各种伯克。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有的伯克才不实行回避制度,如色勒库尔(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地区缺少伯克,因该地偏居一隅,“所设大小伯克非熟悉情形者难期胜任”,所以“准该大臣以本庄之人秉公拣补”[109]。另外,四、五品伯克缺出,“如各该城无人可保,一时实在乏人,准遵人地相需之例,于本城回子内拣选”。但清朝政府对此有严格规定,要求驻扎大臣必须“出具切实考语,拟定正陪,于折内声明,请旨定夺”[110]。可是,由于吏治败坏,道光年间已经不能严格实行伯克回避规定:“嗣后,升补各城阿奇木、伊什罕、都官等伯克回避本城。六、七品伯克,回避本庄。”[111]只是到了后来,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清朝政府才同意“其各城庄六品以下伯克缺出,均无庸回避本处”[112]。但是,清朝政府一直是十分重视伯克回避制度的。直到道光二十一年(1841),因“恩特亨额奏补伯克,并未回避本处”,道光皇帝仍令其查明具奏。[113]直到把问题搞清楚为止。

在须实行回避的伯克升迁补放时,清朝政府都要赏给一定数量的银两做赴任之费。根据品级大小及路途远近,最高者赏银达200两,少者也有30两。这是清朝政府为保障伯克顺利实行回避制度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样做是必要的。

除地区回避外,清朝政府还对伯克尤其是高级伯克实行“亲族回避”。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清军镇压了乌什人民起义以后,伊犁将军明瑞就指出:“都官伯克之补用宜公,查该伯克总办回人差务,最易射利居奇,且有阿奇木等之子弟亲戚踞为利薮。请嗣后该伯克缺出,必与伊沙噶、噶杂纳齐、商伯克公同保举,其阿奇木等族姻俱令回避。”[114]也就是说,禁止阿奇木族姻在其下任都官伯克。这一提议经皇帝批准后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下来,并涉及其他各类伯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和阗阿奇木伯克迈达雅尔因年老体衰,请将其长子叶尔羌六品密喇布伯克西里布调补和阗七品伯克,由驻扎大臣奏请皇帝后方被恩准,不能援以为例。咸丰初年,理藩院修正《回疆则例》时,再次对此做出解释:此“系当年府顺回情,权宜办理”,所以“未便久附为例,应请删除”[115]

总之,回避制度作为对伯克制度进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受到清朝政府的重视,它对于防止伯克们结党营私似乎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伯克的品级与养廉

为了招抚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者,迅速顺利地统一新疆,在大小和卓叛乱的斗争中,清朝政府即陆续在各地设置伯克并为伯克制定品级。乾隆二十三年(1758)二月,清朝政府出兵伊始,原库车伯克鄂对、乌什伯克色提巴勒氐、噶岱默特等便恳请军前效力,清朝政府“著加恩援伯克鄂对为散秩大臣,赏伯克色提巴尔氐、噶岱默特三品顶戴,俱著戴孔雀翎”[116]。同年九月,和阗阿奇木伯克霍集斯归诚,“著加恩封霍集斯贝子品级”。十二月,高宗指示:“其各城伯克,应授散秩大臣及三品、四品总管者,候兆惠查明,奏请补授,仍具赏戴孔雀翎。”[117]乾隆二十四年(1759)六月,清朝政府授霍集斯为和阗六城之阿奇木伯克,鄂对为阿克苏之阿奇木伯克,并要求其他各城伯克“照阿克苏、乌什例,赏三品帽顶孔雀翎。协办事务之伯克赏四品帽顶孔雀翎”[118]。清朝政府从而基本上确定了各城伯克的最高品级。(www.daowen.com)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清朝政府正式决定阿克苏地区“以阿奇木伯克为三品,伊什罕伯克为四品,噶杂纳齐伯克为五品”,“其小伯克密喇布等为六、七品”,并决定“其余各城,俱一体办理”[119]。九月,又将乌什所属鲁克察克、辟展、喀喇和卓、托克三等四村庄之伯克,授为六品,“其余密喇布、达鲁罕、讷可布、哈提布(即帕察沙布)等二十九缺,俱作为七品”[120]。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末,各地的伯克额缺和品级基本都被确定下来了。根据《西域图志》的记载统计,南疆各地共设伯克260名,[121]其中库尔勒、轮台、沙雅尔、库车、阿克苏、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等重要城镇的阿奇木伯克俱定为三品,其他小城和附属于大城村庄的阿奇木伯克则定为四品至六品,伊沙噶伯克为四品至五品,噶杂纳齐伯克、商伯克最高为四品。其他最高至五品的有哈子伯克、木特斡里伯克、讷可布伯克、帕察沙布伯克、密喇布伯克,都官伯克、茂特色布伯克等,最低者为六品、七品。伯克所辖地方的大小,职务的繁简程度是确定其品级的主要标准,所以称名相同的伯克品级并不都是一样的。但总体来看,伯克品级是高于内地官吏的。大城的阿奇木伯克辖地仅相当于内地一县却定为三品,内地县令仅为七品。另外,内地官吏品级有正从之分,伯克品级则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照顾。

各级伯克除被授予三品至七品的品秩外,为了养廉,清朝政府还要拨给他们一定数量的耕地和种地人(燕齐),其一般规定:三品伯克,200帕特玛籽种耕地,种地人100名;四品伯克,150帕特玛籽种耕地,种地人50名;五品伯克,100帕特玛籽种耕地,种地人30名;六品伯克,50帕特玛籽种耕地,种地人15名;七品伯克,30帕特玛籽种耕地,种地人8名。[122]

在这里,耕地的数量是按籽种的播种量计算的,一帕特玛相当于内地五石三斗,约合26.5亩,种地人被称作“燕齐”,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农民。他们除给伯克们耕种土地外,还要承担伯克们的各种家务劳动,但不再担负政府的各项赋役。

除养廉地亩和燕齐外,清朝政府又仿内地职官给予伯克们一定数量的养廉钱。按一般规定:三品伯克为300腾格,四品伯克为125腾格,五品伯克为75腾格,六品伯克为50腾格。[123]1腾格等于50个普尔铜钱,合银1两。库尔勒、布吉尔(轮台)、库车、阿克苏、乌什等处,“因各城地小商稀,多不用腾格”,故“各伯克养廉皆给地亩,并按品级拨给种地回子,以资养廉”[124]。所以,发给养廉腾格的伯克主要集中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三个地区。

但必须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伯克都发给耕地或养廉腾格,但他们都因有其他收入而得了补偿。例如,密喇布伯克因“管浇灌田地,按日巡查,有懒惰者,例罚钱文,作为养瞻”,不给腾格;哈子伯克因“管理词讼、念经、分家产等事,如有罚钱及谢礼等,规作养瞻”,也不给腾格。[125]另外,对于那些原来就占有耕地的伯克,也不再拨给耕地。

总之,按照品级拨给伯克们一定数量的耕地和燕齐及腾格钱以作养廉,对于清朝政府争取和利用维吾尔族上层以维护其在新疆的统治是有益的,这也是清朝政府能够对伯克制度进行顺利改革的重要条件。

5.实行政教分离

15世纪以后,由于伊斯兰教在新疆的迅速发展,宗教头目逐渐控制世俗政权,最终导致了察合台后裔政权的灭亡。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平定准噶尔,大小和卓得以返回南疆,但不久即发动叛乱,也以宗教为旗帜,对抗清朝政府。鉴于历史的教训,清朝政府对新疆的宗教问题特别敏感。乾隆二十五年(1760)六月,乾隆皇帝便指出:“阿浑乃回人诵经识字者,与准噶尔喇嘛相似。从前厄鲁特等不知事体,听信喇嘛,致生变乱,岂可使回人仍因旧习。著传谕舒赫德等,晓示各城回人,嗣后诸事,唯听阿奇木等伯克办理,阿浑不得干预。”[126]这样,宗教与行政互不干涉,遂成定例。

阿浑,又写作阿珲、阿訇。大小和卓叛乱被平定以后,其后裔流亡浩罕,阿浑便成了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的集中代表,并拥有神圣的权力。阿浑“不受职战阵,不饮酒吸烟,唯诵经讲礼,劝人行善,回人咸尊之,虽伯克亦不敢以势相加”[127]。阿浑还直接干预人们的家庭生活,“凡回子家务及口角、争讼事件,全凭阿浑一言剖断,回子无不遵依”[128]。阿浑日益成为一种能左右社会的力量。所以,阿浑的社会地位越高,越表明其宗教势力的强大,利用宗教危及清朝政府在新疆统治的可能性越大,这是清朝政府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以后发生的张格尔、玉素普等和卓后裔的叛乱,也是通过伊斯兰教号召的。所以,在平定张格尔叛乱以后,清朝政府又重申政教分离的政策:“回子当阿浑者,只准念习经典,不准干预公事。其阿浑子弟有当差及充当伯克者,亦不准再兼阿浑。”[129]

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前,作为伊斯兰教法规维护者的阿浑的社会地位居世俗伯克之上,并常利用教徒聚会之际废杀伯克。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支持了世俗的伯克,令其署理维吾尔族地区的各项民政事务,使得阿浑与伯克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伯克在举充阿浑时反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又使他们相互勾结成为可能。道光九年(1829)三月,那彦成、武隆阿针对这一问题指出:“回俗,阿浑为掌教之人……必须慎选得人。……但近年以来,均系阿奇木徇情举充,以致阿浑任意剥削,无所不至,尤为隐患,应严行示禁。嗣后,责令阿奇木遇有阿浑缺出,由各庄伯克、回子查明通达经典,诚实公正之人,公保出结,听候阿奇木禀明各大臣点充。伯克人等不准徇私滥保,阿奇木不准任意挑剔。”[130]这就是说,清朝政府一方面禁止宗教干预行政,另一方面又禁止当地行政人员利用宗教及宗教人员徇私舞弊,从行政、宗教两个方面进行政教分离的工作。

清朝政府实行的政教分离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避免了宗教人员掌握世俗政权,滋生事端,这对于安定社会和加强巩固清朝政府在新疆的统治是有益的。

6.入觐制度

入觐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阶级上层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实行标志着中央政权对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着有效的统治。清代沿袭了这种制度。

伯克入觐始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该年十一月,定边将军兆惠奏称:“回部平定,应令各城伯克等轮班入觐。请于凯旋之便,带领贝勒霍集斯、公噶岱默特、署理阿奇木伯克之和什克等前来。其余分为三班,以来年为始,次带入觐。”[131]得到批准后,入觐遂形成制度。第二年,因入觐伯克人数过多,“新疆办事需人,且沿途行走,亦殊劳费”[132],遂定六品以上伯克入觐,七品伯克不准入觐。乾隆二十八年(1763),清朝政府又将入觐伯克改为四班,每年一班,每班定员20人,由六品以上改为五品以上,停止六品以下伯克入觐。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政府两次将入觐伯克由四班改为六班,每班减至10人。

嘉庆十六年(1811),清朝政府进一步改革入觐制度,将入觐伯克年班改为九班,每班由三品阿奇木伯克带四品伯克2人、五品伯克4人、伊犁五品1人,共8人入觐。

道光十九年(1839),伯克由每年朝觐改为间三年进行,仍照九班轮流。自此以后,一直到新疆建省,伯克入觐仅在新疆各族人民起义及阿古柏入侵时期一度中断,制度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入觐伯克在京的主要活动是参加皇帝为其举行的筵宴及其他娱乐活动,赡觐皇帝及接受皇帝的赏赐,向皇帝进献本地土产等。

清朝政府建立入觐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与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上层人士的直接联系,增强他们对清朝政府和内地情况的了解,从而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而伯克通过入觐,可获得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

(1)通过入觐,伯克们得到了政治上的恩宠,且为其后代提供了升迁的机会。伯克入觐时,按例可随带子弟若干,有时直接由皇帝赏给品戴,任命为伯克。正因为如此,入觐伯克随带子弟渐多,清朝政府不得不加以限制,规定入觐伯克“只准酌带子弟二三人,令其随同瞻觐”。随带子弟“如蒙恩赏六品虚衔项戴,旋至本处,经该管大臣委派差使。历役五年后,如果始终历勉,方准以七品伯克补用,不得即以六品伯克拟补”[133]

(2)入觐伯克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是皇帝的赏赐和伯克借入觐之机进行商业活动。对入觐的伯克,皇帝定例赏给物品,这些赏品常常是伯克在群众中抬高自己威望的资本。伯克入觐时,往往携带大量土特产品,在内地甚至京城贸易,尔后又从内地购得物资,回本地销售,从中获利。对此,清朝政府最初并不干涉。但是,入觐伯克携带物品数量越来越多,驿站负担过重,迫使清朝政府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嘉庆二年(1797),清朝政府明确规定:三品伯克行李,各准带3 500斤;四品伯克行李,各准带2 500斤;五品伯克行李,各准带1 500斤;随从子弟包裹行李,各准带600斤。对跟役人员也予以限制,多带一名则减行李200斤,各准骑马一匹。

入觐伯克不仅独自进行商业活动,还与商人串联,贩运违禁货物。对此,清朝政府处罚十分严厉。嘉庆二十一年(1816)初,仁宗指示:“年班回子伯克进京,沿途于例带斤数外,代奸商夹带私货,应以私货之多寡,定伯克处分、奸商罪名之轻重。”并规定:“回子伯克年班进京夹带私货在百斤以内者,停升一次;至一百斤者,降一等。私货俱照例入官。每百斤加一等,罪止革去伯克。”[134]

清朝政府建立伯克入觐制度,主要在于政治考虑,即通过伯克入觐以加强其对新疆的统治。但随着入觐伯克商业活动的扩大,削弱了入觐制度的政治作用,这也是清朝政府一再改革入觐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上是我们对伯克的任免、伯克的品级与养廉、伯克回避制度、入觐制度及废除伯克世袭和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等内容的介绍,日本学者佐口透称其为“伯克法”。“伯克法”既是清代伯克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清代伯克制度不同于以往伯克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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