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朝对维吾尔族地区的政策析论

清朝对维吾尔族地区的政策析论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末清初,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在哈密、吐鲁番及今南疆广大地区。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又陆续从南疆各地派遣六千余户维吾尔族居民赴伊犁屯田,并设置伯克对其进行管理。清朝政府意在对维吾尔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仅征贡赋而已。乾隆皇帝的多次谕旨都表明,即使发生了大小和卓叛乱,清朝政府也不打算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郡县制。至乾隆二十七年,清朝政府基本确立了对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形式。

清朝对维吾尔族地区的政策析论

明末清初,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在哈密吐鲁番及今南疆广大地区。由于各地统一于清朝政府统治之下的时间及历史背景不同,清朝政府对各地的统治形式也不同。在哈密、吐鲁番,清朝政府主要实行“札萨克制”。因此,就地区而言,我们讨论的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主要指今南疆广大地区。另外,在准噶尔时期,准噶尔统治者曾令一批维吾尔族农民赴伊犁种地纳粮,称之为“塔兰奇”。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又陆续从南疆各地派遣六千余户维吾尔族居民赴伊犁屯田,并设置伯克对其进行管理。

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进占伊犁,平达瓦齐,被准噶尔贵族长期拘禁于伊犁的大小和卓“迎降献款”,归附了清朝政府。所以,乾隆皇帝派兵将大和卓波罗泥都送回喀什噶尔,“俾领其旧属”,让小和卓霍集占留在伊犁,“抚其在伊犁之众”。清朝政府意在对维吾尔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仅征贡赋而已。

但是,小和卓霍集占于次年乘清军与阿睦尔撒纳作战之际,却潜归南疆,“欲居回疆以自雄”[79]。乾隆二十二年(1757),大小和卓残杀清军副都统阿敏道,自称“巴图尔汗”,发动叛乱。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军平定大小和卓之乱,统一新疆。对维吾尔族地区采取什么样的统治形式,自然成为清朝政府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清朝政府早就有所安排。乾隆二十三年(1758)四月,清军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的战争伊始,乾隆皇帝就指示军机大臣说:“现在雅尔哈善、额敏和卓进取回部,自可立奏肤功。但擒获逆酋后,仍另选本处伯克,令其办事。”[80]同年九月,乾隆皇帝再次表示:“至回部平定后,不过拣选头目,统辖城堡,总归伊犁将军节制,即从前准噶尔之于回人,亦抵如此。”[81]同时,乾隆皇帝又指示定边将军兆惠平定回部后,“仍循其旧例,各城分设头目,统于驻扎伊犁之将军”[82]。乾隆皇帝的多次谕旨都表明,即使发生了大小和卓叛乱,清朝政府也不打算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郡县制。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乾隆皇帝一再要求兆惠等调查各地大小伯克称名及其职掌,并亲自询问先期归属清朝政府的当地关卡漠咱帕尔及霍集斯。[83]乾隆二十四年(1759)正月,刚刚平定和阗叛乱分子的参赞大臣舒赫德开单呈报“和阗等城……及额里齐等方城大小伯克职名、户口、粮石、牲只数目”[84]。七月,定边将军兆惠列奏喀什噶尔地区存在的15种伯克称名及其职掌。他说:“查回头目曰阿奇木,总理一城;曰伊沙噶,协办阿奇木事;曰商伯克,管理租赋;曰哈子,管理刑名;曰密喇卜(布),管理水利;曰讷克布,管理匠役;曰帕察沙布,查拿贼盗;曰茂特色布,承办经教;曰木特斡里,管理田宅;曰都官,管理馆驿;曰巴济格尔,管理税课;曰阿尔巴布,派差催课;曰市珲(什和勒),协办都管事;曰巴克迈塔尔,专管园林;曰明伯克,其职如千总。”[85]兆惠所呈伯克称名仅是维吾尔族地区的主要伯克,另外的近20余种伯克,清朝政府还没有掌握或者没有调查清楚。所以,直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五月,乾隆皇帝仍谕令舒赫德等“著将现在官名逐一查询,并详细核对。如有遗漏错误者,即行改正具奏。”[86](www.daowen.com)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朝政府在调查维吾尔族地区存在的伯克称名及其职掌的同时,陆续任命了阿克苏、乌什、库车、和阗、喀什噶尔、叶尔羌(今莎车)、喀喇沙尔(今焉耆)等地的各级伯克,使其从事当地行政、司法、田赋、税务、治安等各项民政事务。尔后,清朝政府又以喀什噶尔为参赞大臣驻节之所,节制南疆各城。其余诸城大者又设办事大臣,小者设领队大臣,统归伊犁将军管辖。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朝政府基本确立了对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形式。

那么,清朝政府为什么要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呢?这主要是由当地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乾隆二十六年(1761)三月,叶尔羌办事都统新柱奏请照哈密、吐鲁番例,在叶尔羌一体编立保甲。乾隆皇帝指示说:“查从前安西、吐鲁番等处回部,编立保甲,究以附近内地,尚易仿行。今叶尔羌、喀什噶尔等城,乃新定之区,可否照内地一体编立保甲之处,必须体察回民情性,熟酌地方情形,始为有益。”[87]这里虽没有明确涉及伯克制度问题,但同编立保甲一样,清朝政府处理维吾尔族地区的事务,必须因地制宜,“体察回民情性,熟酌地方情形”,方为有益。同年六月,参赞大臣舒赫德就编立保甲一事再次上奏说:“查哈密、吐鲁番皆仿内地之例,十家设一甲长,巡缉稽查。但该二处设官分职皆与旗民相似。至回部各伯克,凡一切事务俱系分员专管,尚属严密。若改编保甲,势又裁汰旧缺,转觉纷更。且伯克等不得其人,则保甲亦属具文。应请仍照旧制,责成阿奇木伯克等,将各村庄头目遴选补授。”[88]

上述情况说明,维吾尔族地区与内地情况不同,属清朝政府的新定地区,且地方偏远,不宜采用与内地同样的统治形式。况且该地原有各级伯克组织尚属严密,若改变统治形式,反而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故应照旧制。所以我们认为“因地制宜,因欲施治”,是清朝政府当时处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基本方针政策,而在维吾尔族地区继续实行伯克制度,则正是这种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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