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对伯克称名的语源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受来自蒙古草原和阿拉伯、波斯两个方面的影响。但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受外来因素影响外,还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伯克的职掌做简单的分析。
我们发现,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前就存在的30余种伯克中,有关伊斯兰教司法、宗教管理、教育的伯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掌握着维吾尔族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各方面的权力,以维护封建领主对广大维吾尔族人民的统治。这就表明,伊斯兰教的传播及宗教势力的发展,不但促进了伯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且成为其产生并存在的思想政治基础。
我们知道,“和卓”这个名称是伊斯兰教头面人物自我标榜的称呼。16世纪以前,“他们似乎以能够对汗或首领们施加影响即心满意足”。但随着宗教势力的增长,至阿布都·热西德汗时期(1533—1570),和卓们则想“既控制思想又控制国家事务”[78]。这导致察合台后裔统治的没落与和卓势力的兴起。宗教头目逐渐控制世俗政权,以至政教合一。这一变化在任免伯克问题上也反映出来。《西域闻见录》描述说:“开斋之日,竟夜鼓吹至辰刻。其阿奇木伯克鲜衣怒马,金丝黄阿浑帽,驼马皆饰以锦鞍各五、七对,旗帜鼓乐,海兰达尔歌舞纷纭前导,伯克、阿浑等皆白圆帽围随左右,其阿奇木心腹人等控弦操槊披甲护卫,一同入礼拜寺讼经……王化以前,是日阿奇木入寺,礼拜毕,即有阿浑议其贤否。以为贤,则留之;以为某事无道,某某事尤无道,则与回众废而杀之。”这种情况说明,宗教势力不但在思想上,而且在组织上已逐步控制世俗政权,这是16世纪以后维吾尔族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受宗教势力的控制、干涉,又是当时伯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www.daowen.com)
尽管有关伊斯兰教司法、宗教管理和教育的伯克在30余种伯克中占有相当比例,但有关地方行政、农田水利、商业税收、工程交通的伯克还是占绝大多数。除属于地方行政的阿奇木、伊沙噶等伯克外,有关征收粮赋、税务、差派徭役和从事水利管理的伯克也占半数以上。这又说明,伯克制度虽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和宗教势力的干涉及控制,并把伊斯兰教法规作为维护封建贵族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精神支柱,但它仍然是在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以剥削农民劳动果实而存在的一种官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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