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
2.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3.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的内容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的内容
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2)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www.daowen.com)
3)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规范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
(1)检测内容
1)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①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②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③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④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 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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