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通史(第2卷):赋税制度与农业改革

中国通史(第2卷):赋税制度与农业改革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赋税制度、生产工具乃至生产力都有了很大发展。在赋税上,我国早在夏朝的时候就有了完备的赋税制度,夏朝时甚至已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叫作“啬夫”。所以,夏朝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这一举措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且相当人性化,征得了民心。管仲在齐国发起改革,在农业赋税上实行差异化征税。

中国通史(第2卷):赋税制度与农业改革

春秋时期,虽然群雄并起、连年征战,但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并没有放慢脚步,尤其是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进步。赋税制度、生产工具乃至生产力都有了很大发展。

在赋税上,我国早在夏朝的时候就有了完备的赋税制度,夏朝时甚至已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叫作“啬夫”。在当时,税收的做法是将土地分为区块,一块土地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这块土地上耕种的农民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后来的商和西周基本也是沿用夏朝的赋税制度,但是到了春秋时期,赋税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管仲齐国发起改革,在农业赋税上实行差异化征税,根据土地的肥沃和贫瘠来确定不同的税收额度;还针对具体的土地收成“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年景的好坏向农民征收赋税。这一举措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且相当人性化,征得了民心。

公元前645年,晋国实施税收改革,“作辕田”“作州兵”,意思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也开始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就是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也开始按私有土地的具体面积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其他方面的改革。

管仲在齐国发起改革,在农业赋税上实行差异化征税。(www.daowen.com)

在生产工具方面,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掌握了冶炼生铁的先进技术,从而制造出更加坚固耐用的农具,使得农民的耕种效率得到了提高。此外,春秋晚期,耕牛开始大规模使用,配合当时冶铁技术所制造出来的更坚固的铁犁铧,使得大规模开垦荒地成为可能,促进了私田的发展。

在当时,这些新的生产工具和技术的出现,加速了人们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对中原地区以南的地方土地的开发利用。对于国家来说,生产资料的进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了粮食产量,同时也促进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在当时有“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的官方规定,就是因为耕牛已经成为宝贵的生产资料,对于农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的发展,直接促进了春秋晚期社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春秋时期思想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春秋时期各国向封建制度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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