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打击高科技手段作弊方面,基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的打击范围一般仅限于考场内,对作弊行为的源头团伙震慑不大,形不成有效威胁,眼下的打击最多只不过减少了侥幸作弊成功的考生人数,略微影响到源头团伙的收益而已。雷声大、雨点小的打击行动,并不能从根本上压制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发生。但是,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决不能无动于衷安于现状,针对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本特点,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综合防控措施,已成为各级考试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切断作弊信息源
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根源在于上线源头团伙,源头团伙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有作弊欲望的考生一般也是通过互联网与上线源头团伙取得联系的,一旦切断了上下线之间的联络渠道,必将大大降低考生的作弊动机。教育考试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的支持,坚持“先删后查”和“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以打促防”的原则,及时清除此类有害信息,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清除、早打击,努力净化网络环境,严防不良信息的扩散。
(二)严厉打击作弊器材交易活动
作弊器材是高科技手段作弊必备的基本工具,离开了作弊器材,高科技手段作弊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因此,非法制造和销售作弊器件的厂(商)家也应列入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源头团伙。考试管理部门要借助和依靠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力量,在切断他们的信息发布渠道的同时,严厉查处与此相关的厂(商)家,彻底堵死作弊器材的产、销渠道,斩断提供作弊器材的源头黑手。
(三)高度重视查堵异常信息
考试管理部门要有高度的警觉性,密切关注社会上的谣传与流言,一旦发现即应及时排查,切不可置若罔闻。2008年高考前,金华市辖内的某县级市有流言传出,说有人号称能搞到试卷,只要考生愿意出高价就行。当地考试管理部门获悉此信息后,仅对当地试卷保密室进行了安全确认,没有去追查流言的起因与源头。结果当年该地就发生了我市最大一起高科技手段群体作弊案件。鉴此,各级考试管理部门一定要深刻地认识到“无风不起浪,空穴不来风”这一基本常识,对流言蜚语要有敏锐的嗅觉,彻底查实涉及试卷安全的任何可疑信息,防患于未然。
(四)“技防人防”并举,切实加强考场内外管理
考场必须配备金属探测器和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是当今组织国家教育考试活动的硬性规定。考试管理部门事先必须对监考教师进行基本的操作培训。在实施考试时,严格要求监考教师对每一进场考生进行认真的探测检查,截留所有的无线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同时开启屏蔽仪阻断无线电信号。监考教师还应加强考场内的巡察监督,随时利用金属探测器(静音状态)对可疑考生进行随机探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确保正常的考场秩序。
无线电监测部门应加强监测设备的配置,改变目前流动监测车严重不足的现状,以便在考试期间能派出足够的人员与设备,严密监测各考点学校周边的可疑信号。曾经发生过的(作弊考生事后翻供)教训提醒我们:一旦查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场外人员,必须尽快审查出他们的“服务对象”,以便及时查实考场内的作弊考生及作弊器材,及时查实整个作弊活动的来龙去脉,切断作弊人员事后串供、翻供的一切可能。否则,会增加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做出正确处罚的难度,甚至有可能会不了了之,对国家考试及其管理部门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www.daowen.com)
(五)加强诚信平台建设
加强诚信平台建设,是防范考试作弊的又一辅助办法。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考试诚信平台,在对作弊考生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将作弊事实录入考生的个人诚信档案。考试诚信状况应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招生录取中的重要参考信息。在国家整个公民诚信系统平台完善后,还应及时将考生诚信记录纳入其中,让考试作弊记录跟踪考生一辈子,以增加考生作弊的后续成本,从而达到杜绝(至少可以降低)考场作弊尤其是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之目的,提高考生的自觉诚信意识。
(六)健全法制建设,敦促国家教育考试尽快立法
我国已步入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全民的共识。同理,依法治考也必然是考试管理部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是,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工作的滞后给各级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考试,以及对作弊考生处理尺度的把握方面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困难。只有加快国家教育考试立法,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考试组织工作,让各级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在组织考试活动时有法可依,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制裁作弊行为和相关人员,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考试管理工作,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七)严肃处罚考试作弊人员
任何方式的作弊行为都是对考试公平公正的严重挑战,一旦侥幸成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绝大多数诚信考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加强对考生考风考纪教育、自觉诚信教育的同时,必须根据作弊行为性质和作弊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的处罚:对考场内个体作弊的考生,除了下一年度不准报考外,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考场内摄(窃)取试题内容并向外发送的作弊者,应按窃取国家秘密罪予以刑罚;对组织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源头团伙更应该从重刑罚。只有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才能对考试作弊者构成有效的威慑,才能从根本上净化考试环境。
(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协作
就防控高科技手段作弊案件来说,单靠考试管理部门是力所不及的,超出了考试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某些领域)。查堵网络非法信息,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技术和力量,事后对团伙作弊人员的审查也离不开公安机关的介入;查处非法制造和销售高科技作弊器材的相关厂(商)家,应列入工商部门的职责;考试期间对可疑信号的搜索侦查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理应责无旁贷。这既是对考试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支持,其实也属于他们本职工作的范畴。只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心尽责通力合作,防控高科技手段作弊工作才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上下几千年的考试史,其实也是作弊与反作弊的斗争史。步入高科技时代后,考试管理部门查处作弊的难度更大,肩负的责任和压力更重。要彻底杜绝高科技手段作弊活动,考试管理部门任重道远。“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邪不压正,是被无数史实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各级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必须树立信心,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策略与办法,在加强对考生考试纪律教育的同时,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严密防范,必将能有效防止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蔓延和泛滥,诚信考试最终也必将逐步成为全体考生的思想共识和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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