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科技手段作弊对教育考试的影响

高科技手段作弊对教育考试的影响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技术层面分析,严厉打击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罪魁祸首难度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国家秘密罪”缺少相应明细的司法解释。法律专家认为,高科技手段作弊有别于直接窃取并传递试题答案,够不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高科技手段作弊案件中被层层中转、传递的答案并不完全正确,已经降低了“国家秘密”的程度。

高科技手段作弊对教育考试的影响

从技术层面分析,严厉打击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罪魁祸首(上线团伙)难度很大。没有上线团伙,下线考生就无法如此作弊,因此“连锅端”是最好的查处方式,但查处的技术难点恰恰也在于上线团伙很难被破获。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了信息交流的快捷方便之外,也给某些不法之徒发布不良信息提供了便利,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就是钻了网络监管技术落后的空子。前面叙述的作弊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作弊者的QQ群还在不断发布答案信息,金华市公安局网监部门虽已将上线团伙的信息源锁定在千里之遥的武汉,但却鞭长莫及。高科技手段作弊能够生存的主要原因,一是上线团伙发布的网络平台很多,网络没完全实行实名制,目前还无法定位到人;二是远距离操作,上、下线作弊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给侦破、查处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作案的时间很短,考试结束QQ群就随即解散,对考试、公安、无线电监管部门作出反应的时间要求太高;四是相互联系松散,作弊考生之间互相没有联系,和上线团伙的联系也仅限于手机、QQ等,只要上线团伙没被查获,仅仅查获个别作弊考生并不影响上线团伙和其他考生的继续作弊行为。

销售渠道分析,严肃打击作弊器材兜售行为的难度也很大。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刻意伪装,目前情况下,相关执法部门对各类刻意伪装作弊器材行为,还无法简单地以非法生产经营、违法购置使用为由,从产销渠道上根除此类有明显不当使用意图的产品。

法律层面分析,也存在着亟待明确的问题。即: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些年来,尽管高科技手段作弊案时有查获,但被法院判刑的极少,绝大多数作弊人员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本文所述案例中的当事者也是如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司法实践看,一般都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国家秘密罪”缺少相应明细的司法解释。法律专家认为,高科技手段作弊有别于直接窃取并传递试题答案,够不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高科技手段作弊案件中被层层中转、传递的答案并不完全正确,已经降低了“国家秘密”的程度。因此刑罚一般不会超过两年有期徒刑,从而也就降低了作弊团伙的犯罪“成本”。(www.daowen.com)

也正是因为缺少司法解释的原因,公安机关对作弊人员的羁押审查时间也只能降到最低时限(即不能超过7小时),使得取证难度加大,串供翻供成为可能,增加了彻底查清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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