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不公”现象,虽然由高考制度自身的缺陷所引发,但关键还是由执行制度的程序的不公正所造成。所以,要杜绝高考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不仅要弥补制度的缺陷,还要在执行制度的程序上步步规范,体现公平公正。
(一)从高考加分制度、加分标准和认定过程以及公示监督三个方面加以规范,完善高考加分政策
首先,严格规范高考加分制度。各省(区、市)应取消制定的高考加分“土政策”,尽可能地减少加分项目,必须保留的应降低分值,由教育部统一规范高考加分的对象与加分幅度。像参与重大国际与全国性学科竞赛、重大国际与全国性体育比赛的考生加分以及烈士和荣立军功者的子女加分等,都具有刚性的认证标准,社会认可程度很高,不易弄虚作假,可以保留。而省级优秀三好学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的认证因缺少科学的认定标准、规范的操作过程与公开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的侵蚀而备受争议(譬如“三模三电”、武术等项目,有些机构只要冠以“全国”二字组织比赛,就可以取得其获奖证书),不如废之。
其次,统一规范高考加分的标准,并对其认定过程进行细化。如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了区分对待,后者只享受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机会。然而现在有些省(区、市),如安徽、河南、浙江、湖北省等并没有进行区分对待,都给予加5或10分。我们知道,现在有些少数民族考生,早已由其父母带出落后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已变好,他们已受到良好教育,若他们还享受加分政策,这就不合理。笔者认为,应对长期生活和学习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的加分,很贫困或落后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加分分值,但各省(区、市)不可各自为政,应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标准。另外,对考生少数民族身份认定过程也要进行细化。认定时,工作人员不要仅以考生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来确定,还需要考生出示所在村、镇(街道、乡)基层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以及从小学到高中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当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最后,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与监督机制。若不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与监督机制,则公众很难信服高考加分执行的公平。我们应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时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让高考加分的认定实实在在地晒在阳光下。
(二)大力发展教育,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断完善高考录取制度
“高考移民”现象,通过“堵”是无法控制住的。“高考移民”其根源是由各省(区、市)高考录取分数线和招生计划存在差异所致。所以国家需要大力发展教育,逐步缩小各省(区、市)的基础教育水平之间的差距。同时,加大教育投资,均衡分配各地高校教育资源,并不断完善高考录取制度,这样“高考移民”现象就会逐渐减少。
其一,国家需要加大对西部、边远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在师资力量的投入上,要比其他相对发达地区予以更大的转移支付力度。国家还必须加大对这些经济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定期从中央财政划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同时在政策上鼓励大学生支边,到落后地区支教,实行人才接力计划,不断提高当地的教育质量,促使该地区的基础教育水平逐步提升。这样就可以逐渐实现各省(区、市)考生的教育起点趋于相近,从而缩小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异。
其二,国家首先要改变目前带有明显不均衡的部属高校招生指标的分配办法。以前适当照顾大中城市的优先发展,为大中城市优先提供大批高素质人才,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权宜之计。但是,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改变占有高校资源丰富省、市招生比例偏多的弊端势在必行,应该扩大人口大省和西部地区的招生名额,逐渐均衡各地考生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保障农村学生公平接受优质高校的教育。例如,在自主招生中对农村家庭学生实行同等分数情况下优先录取,弥补农村学生因基础教育质量所造成的与城市学生的差距。其次,国家还需加大对西部、边远地区优质高校的建设,逐步实现各省(区、市)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三)建立以统一高考为基础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考试制度,树立高校自主招生公信力,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招生录取制度
一些高校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实行自主招生,充分体现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及专业招生的特色要求。但高校自主招生不能简化为由高校自行举办招生考试。我国高考改革的根本取向和长远目标,不是完全以高校单独考试取代全国统一考试,而是要增加统一招考的类型,强化其针对性和适应性,即逐步建立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结合多元化考试评价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高等学校在实行自主招生的同时,需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树立高校自主招生的公信力,以便降低自主招生导致高考腐败的风险,消除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首先,高校应建立自主招生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其次,需要在大学实行学术本位管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减少行政因素对招生等教育事务的干涉,减少招生过程中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高校自主招生既要体现高校的意志,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也应体现国家与社会的意志,把握恰当的人才评价标准,维护考试选才的公平性与高效率。所以笔者以为,在目前条件下,还不宜照搬西方的模式,过分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否则存在殃及公平和正义的极大风险。首先,在城乡及东西部之间经济、教育发展水平悬殊的现阶段,是不宜大范围推行高校单独招考。其次,在我国人们办事仍习惯于“找熟人、拉关系、走后门”。社会上不正之风对高考侵蚀是无孔不入、无空不钻。第三,在目前市场机制作用下,高校招生工作其应有的“行业自律”基本失效,多数高校还不具备实行自主招生的组织能力和自律精神,它们外部监督仅仅停留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上。
因此,结合我国当前教育发展形势,我们应建立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适当放开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并不断提高其公信力的选拔人才的新机制,逐步完善多元化的招生录取制度。
(四)注重学校的诚信教育,加快制定《考试法》,让作弊行为远离考场,凸显高考公平公正(www.daowen.com)
首先,学校要注重诚信教育。诚实守信是当今社会“立政之本”、“立人之道”和“育人之根”,而学校恰是诚信教育最好的殿堂。为培育诚实守信的考风,共建诚信校园,学校平时要高度重视良好考风的形成,对学生要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宣传诚信考试,建立诚信档案,以此确保考试的信誉。
其次,国家要加快制定《考试法》,以便将高考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这有利于明确政府、考试组织机构、学校在考试中的权利与责任,可以强化高考组织者和管理者,特别是地方政府在高考中的监管责任,以促成管理者积极履行职责。如组织者可以采取在考场安装监控设施实行封闭管理,考场设置必要的防作弊器材,公安、通信等部门联合执法等措施去防止高考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可以让参与高考舞弊者明确自己的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仅是作弊考生将会接受加大处罚的力度,而且生产兜售作弊器材者或帮助考生作弊的相关人员一律严惩不贷,给予法律制裁。
《考试法》的制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高考作弊行为,对净化高考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凸显高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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