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招生考试的政策和招生考试模式的设计中,往往面临很多制约因素,要处理互相制约甚至互相矛盾的关系,比如统一和分散、共性和个性、共同基础和个体有差异发展的关系;面向全体公民和定向于局部的关系;科学性和操作性的关系;科学选才和公平选才的关系;理想化和现实可能性的关系;考试效度和运营成本的关系,等等。其中最基本的一对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公平(考试公平、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素质(新生素质、素质教育)的关系。
(一)公平和素质相互制约的具体体现
近年高考改革的一些重要决策,都是对考试公平和素质教育两方面因素反复权衡的产物。比如自主招生,其价值趋向之一是为了选拔综合素质符合学校培养目标的新生,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但之所以在试点范围上局限于高水平大学和示范性高职院校,并且对招生计划量严加控制,就是担心管理失控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损害教育公平;又如表彰奖励类高考加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全面发展,引导素质教育,但近年社会上要求规范清理乃至取消高考加分项目的呼声非常强烈,其理由主要是认为少数人加分对大多数人不公平,但是之所以除个别省外大多数省保留了表彰奖励类高考加分,则还是考虑到其对素质教育的积极作用;广东新课改高考最初的考试科目为“3(语、数、外)+文科基础/理科基础+X”,应该说充分体现了共同基础上的有差异发展的理念,理念很先进,与素质教育的思想很吻合,但是在实行中考生反映X科目难度差异大,严重不等值,损害了教育公平,不得不于今年取消了X科目;浙江新课改高考方案在研究论证阶段,有一种意见从促进素质教育出发,主张把中学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折合为分数计入高考总分,但最终没有采纳,也是出于教育公平的考虑;浙江杭州民办高中招生采用电脑抽签随机分配,形式上非常公平,也有人主张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可以一试,但是全国2000余所大学无一试行,显然是出于对这种形式不利于选拔高素质新生不利于促进素质教育的考虑。
志愿设置模式调整与考试公平和素质教育的关系比较复杂。从公平的视角考察,一方面,无论是传统志愿还是平行志愿,填报志愿都是考生自主的行为,录取结果都是全体考生志愿和分数自然集聚的产物,从程序公平和机会均等上说,都是公平的;但是另一方面,传统志愿模式只有一个第一志愿,志愿优先于分数,志愿顺序的作用大于分数高低的作用,平行志愿模式里每个志愿都可视为第一志愿,分数优先于志愿,分数高低的作用大于志愿顺序的作用,因此传统志愿模式考生填报志愿时拥有信息量的多少对录取结果的影响大于平行志愿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行志愿更公平。此外,传统志愿带有更多博彩和运气的成分,平行志愿由于每个志愿都可以转化为第一志愿,分数的作用大于博彩和运气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行志愿对公平因素的考虑更多倾向于学生可以通过主观努力而改变结果的因素,更人性化,而传统志愿则更多受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正是平行志愿的这一特性与现阶段我国社会对社会公平的强烈诉求的吻合,决定了平行志愿实行省份迅速增加,成为我国现阶段高考主流的志愿设置模式。从素质教育的视角考察,有两个分析的角度,第一个角度是传统志愿能更多地体现国家、社会和大部分招生院校对新生资源在招生学校之间比较均衡配置的要求,能一定程度上缓解高分考生过度集中在高水平大学的情况,而平行志愿能更多地体现考生对学校的选择权利,因此传统志愿更多地代表了教育社会本位观的理念,平行志愿更多地代表了教育个体本位观的理念;第二个角度是传统志愿的运行机制更适合于招生院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更适合于体现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从长远看,当更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时,学生对学校的自主选择实际上是传统志愿的延伸。
由此可见,考试公平和素质教育构成了高考改革的一个坐标系,或者说是钟摆的两条边,它们的相互制约,使高考改革得以平稳实施。
对制约高考改革的两个基本因素,也可以表述为“科学选才和公平选才”,但是笔者认为表述为“公平和素质”更为确切,一是把科学和公平相对,容易让人误解为公平的就是不科学的或者科学的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科学选才的核心考量是选拔综合素质符合高校培养目标要求的新生,同时有利于推进高校和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因此用“素质”取代“科学”以与“公平”相对更为妥帖。
(二)公平和素质关系的实质是公平和效益的关系
笔者在《平等与效益——教育决策的两难选择》(载《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中曾经说过:“平等与效益,或者说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一对基本矛盾。”“教育既是一种福利、权利,又是一种投资;教育既具有政治功能,又具有经济功能。教育的多重属性使教育不由自主地卷入了人类困惑已久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平等与效益(或者说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制约近年高考改革多种因素的分析抽取出公平(考试公平、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素质(新生素质、素质教育)这一对基本范畴,对它进一步挖掘发现,它其实是公平和效益这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范畴在招生考试领域的一个变体。(www.daowen.com)
在民主社会,教育是一种公共的社会福利、政治权利,人人都有权利平等享受各种层次的教育,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正是基于教育个体本位观的理念,我国的高等教育实现了规模的跨越式扩张,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并正在向普及化迈进。与此同时,教育又是一种投资,是个人的投资、社会的投资、国家的投资,教育肩负着提升民族素质的重任。此外,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福利,社会成员在享受这种福利时,需要智力因素和毅力等非智力因素的投入,当高等教育面向社会大众开放时,并非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正是出于对教育的社会使命、教育作为福利的特殊性的认识,正是基于教育的社会本位观的认识,对有限的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配置,需要有效益(投入和产出)的衡量。教育的效益指的是:有限的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如何配置,才能更有效地增进民族的素质,更有效地培养高素质人才,从而更有效地提升综合国力。
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既包括国家、社会对学校的投入的配置,也包括有限的受教育机会特别是优质教育机会如何分配给申请入学者(考生)。这样,教育的公平和效益的关系,就在考试招生环节表现为公平和素质的关系。
(三)公平和素质都是大道理、硬道理
公平感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教育作为人生的起步,作为投资未来的产业,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基础,为全社会所高度重视。人们可以容忍经济领域的资产占有不公、分配不公,但是却不能忍受教育机会的分配不公。因此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考试公平、社会公平,是高考改革必须恪守、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大道理、硬道理。
但是,公平的大道理一般适合在国家范围内讲,面临风云激荡的复杂国际形势,饱经历史沧桑的中华民族要和平发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光有公平感是不够的,必须着力提升自己的民族素质、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而要提升素质和国力,必须辩证处理公平和效益的关系,必须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均衡(而不是平均)地配置教育资源才能实现公平和效益的最佳实现。
(四)尊重个性、学会选择——共同基础上的有差异发展是新课改高考培养创新素质的着力点和难点
高中新课改的基本价值趋向是选择性、综合性、成长性(过程性),它直指学生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思维习惯。新课改高考与之呼应,通过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引导学生个性特长、选择能力、人生规划能力的养成,体现了共同基础上的有差异发展的理念。这一理念有利于培养求异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对我们民族长于求同思维弱于求异思维的特性将产生冲击。在试行过程中将时时受到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诉求的制约,因此既具有深远的意义,又将是长期的过程。浙江省教育管理部门近期正在就强化选修课程、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广泛听取意见,将把高中选修课程纳入高考评价体系。这对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选择能力和创新能力将发挥深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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