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地下空间设计与立法借鉴

城市地下空间设计与立法借鉴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日本地下空间法律体系日本是世界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制化建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针对地下空间不同的利用形态进行立法。再次,组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配套立法比较完善。获得批准者自批准公布日起,取得相关地块的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可开始实施项目。

城市地下空间设计与立法借鉴

1)日本地下空间法律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制化建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包括民事基本法律、专项立法、综合立法、配套立法等,主要特点有:

首先,民事基本法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民事权利基础。日本民事基本法律主要有《日本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大深度地下使用特别措施法》。日本将城市地下空间权设定为“区分地上权”,并进行地下空间分层确权的立法,从而引导和规范了土地不同空间层次开发利用的行为。这些法律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

其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经历了由专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发展历程。日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制化建设实行的是先专项立法、后综合立法以及专项立法和综合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针对地下空间不同的利用形态进行立法。然后逐步总结经验,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了综合立法管理。目前专项法律有《大深度地下使用特别措施法》《共同沟法》等。其中《大深度地下使用特别措施法》是专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法制建设范例,已经成为日本科学合理、经济髙效开发利用民间土地深层地下空间资源,为国家和公共事业服务的基本大法。

再次,组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配套立法比较完善。相关的法律包括:《道路整备紧急措施法》《推进民间都市开发特别措置法》《有关民间事业者能力活用临时措置法》以及《地方自治法》《地方财政法》等。这些法律中主要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费用辅助制度、融资制度和助成制度等,为有效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

日本的《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是为了保证因公共利益而使用地下深层空间的需求所制定的法律,它的适用区域仅限于东京圈、名古屋圈和大阪圈这三大都市圈。

(1)地下深层空间定义

该法对地下深层空间进行了定义,即指通常难以利用到的地下空间。究竟多少米以下属于地下深层空间呢?它的标准是把通常建造地下室达不到的深度(地下40m 以下)同通常设置建筑物基础达不到的深度(支撑层上沿起算10m 以下)两者作比较,哪个深就以其深度作为该地区地下深层空间的基准。所谓支撑层,以东京城区为例,是指西部区域在地下约20m 深处,东部区域在地下约60m 深处存在着的硬度值超过50、支撑着东京所有的超高层建筑基础的、被称为东京砾石层的地层。要准确地确认支撑层存在与否以及它的位置如何,必须通过钻探进行地基情况调查。此外,《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的施行,保证了公共事业类项目的优先,即在适用该法律的地区中,土地所有人能自由使用的地下空间,是在被认定为地下深层空间以上的空间,而且它的具体深度由每块土地的地基调查结果所决定。而对于被确定为是地下深层空间的部分,则由国家来自主规划,土地所有人对它没有所有权。

(2)利用地下深层空间的批准手续(www.daowen.com)

在日本,要在地下深层空间建设公共事业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地下深层空间的基本方针,制订项目概要并提交给项目主管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提交的项目概要被公布供自由阅览的同时,还要分发给由都、道、府、县行政机关组成的协议会,以便做好同其他项目之间的协调。此外,建设单位要对地基状况和地下已经存在的设施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报批申请书后面交给国土交通大臣,或交给都、道、府、县知事,在经过申请书的公告、供人自由阅览、相关当事人交换意见书、举办说明会、听取有识之士的意见等一系列程序后,最后由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审查批准。获得批准者自批准公布日起,取得相关地块的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可开始实施项目。

(3)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的性质及登录簿的配制、公开

日本《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没有把建设单位取得的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作为私权,而是作为同征用法一样的公用使用权来对待。因此,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的效力、内容等,只是权利所涉及的范围被限定于地下深层空间的立方体项目区域内,其他方面是与征用法的地下使用权同样对待的。同时,对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的公示,没有采用与不动产相同的登记制度,而是采用登录在登录簿上的办法进行公示。

地下深层空间的使用和损失赔偿:该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人如果因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权的行使,造成自己行使权利受到限制且事实上造成损失的,可在公示日起1 年内要求赔偿。

2)美国地下空间法律体系

美国是较早将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土地地表分离出来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美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较早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地下空间权属制度,将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土地地表自身分离出来,于一定高度水平予以分割,规定其上下范围,进而以该土地空间的一定范围为客体予以让渡、租赁。1927年,美国伊利诺伊州(Illinois)制定了《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渡与租赁的法律》,是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1958年,美国议会作出州际髙速道路的上空与地下空间可以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决定,空间权概念由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0年,美国有关部门倡议各州使用“空间法”这一名称来制定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率先完成立法,此即著名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研究成果之大成,详细规定了空间权制度。之后,美国现代空间权制度莫不深深地打上了该法的烙印。

美国各州法律都是自成体系,有着不同的差异。在美国明尼苏达州(Minnesota,MN),尤其是其最大城市明尼阿波利斯市(Minneapolis),地下空间及其一些废矿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效果很好且开发费用较低,因此比地上开发更富有竞争性,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了其开发的价值和潜力,然而以往的州联邦法律和一些制度却限制了这一潜力进一步发挥,因而人们感到立法极为重要。为了使地下空间开发者增强信心和在法律上不至于耗时太多,州政府着手修改和补充了现在的一些城市建设条款,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就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条款。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需要,明尼苏达州政府在1985年5月23日正式立法,通过了《明尼苏达州地下空间开发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权利规定;地下开发区域适合支配权规定;签约的权利规定;征税及财政补贴的规定;提供公共简易设施的规定;合同签订的规定等。条例还特别授权政府用综合规划、地域规划和其他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保护用于公共和个人团体地下空间开发的区域。该《条例》还规定了保护未开发地下空间资源的措施。《明尼苏达州地下空间开发条例》的通过,使明尼苏达州的地下空间开发者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有法可依,依据该条款,各市政府还利用强大的财政工具帮助地下空间在各地的开发。这些有利条件,推动和促进了明尼苏达州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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