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对地下空间(Subsurface Space,Underground Space)的定义为: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或岩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而成的空间。地下空间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198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确认把地下空间定义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对世界各国的开发利用给予支持。198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利用地下空间的决议,决定把地下空间利用归属于该组织下属的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之中。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国际隧道与地下空间协会于1990年在中国成都召开的第十六届年会上提出以下有关法规方面的政策宣言草案,并于1991年在英国伦敦第十七届年会上正式通过,宣言如下:
(1)地下空间与土地及矿产资源一样,也是人类的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它的开发利用应认真规划,以确保这种资源不被破坏和浪费;
(2)地下空间的利用是不可逆的,一旦形成,土地将不可能回到原来的状态,它的存在也势必影响将来邻近地区的使用,这些特点就要求对地下空间的规划格外重视;
(3)为了决定地下空间的优先使用权,为了更好地处理可能发生的使用上的矛盾,为了给将来更重要的利用提供预留空间,国家、地区应该制定有关的准则、标准及分类。(www.daowen.com)
城市的地下空间的约束对象自然为城市空间,其是随着城市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的加剧而产生的。2011年1月修改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对城市地下空间所下的定义是“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16]。
本次研究在这里给出关于地下空间的重新定义,希望规范地下空间的概念,并以此标准区分地面建筑与地下建筑。地下空间即建筑的全部外围护结构(六面——传统四立面、顶面及底面)中的50%为自然岩体或土壤即可被认定为地下空间,既包含传统意义地表以下空间,也包含山体建筑、覆土建筑或称掩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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