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自提出以来,立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这一理论,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了分担,这一理论也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从国际社会的情况来看。目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学术界都对其充分认同。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单主体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如法国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投入占65%,地方政府投入占22%,二者合计达到87%。第二种是二元化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也就是高等教育成本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和个人支付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他主体仅分担较少比例,这种模式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第三种是多主体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主要是根据布鲁斯·约翰斯通的理论,由四个方面的主体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28]从上述三种类型不难看出,即使是理论上认为的单主体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式,实际上主体也不仅是国家,而包括其他主体,当前完全单主体的投资模式是不存在的。正如有学者形象地指出的一样,这一理论获得认同的明显特征就是,学生及其家长缴付学费的金额及占教育成本的比例,都呈现为逐年上升的趋势。[29]
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二十多年间,高等教育的成本一直由国家承担。随着高等教育的经费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矛盾,也推动了成本分担的逐步实现。(1) 招收自费生阶段。1985 年,中国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出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一些高等学校根据这一规定,逐步推行委托、代培和自费制度,开始了高等学校成本分担的探索。(2) 收取学杂费、住宿费阶段。1989 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首次规定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制度。(3) 收费并轨阶段。1993 年,中国将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南大学作为收费并轨试点院校,当年进入这两所学校的新生统一交纳学费。此后,并轨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从客观上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程度的提高。(4) 全面收费阶段。1997 年,中国高等学校在“并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实行收费制度,标志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全面实行。(www.daowen.com)
从理论的深化完善来看。高等教育成本应当由多个主体共同分担,这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但学者们在运用这一理论时,一些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需要深化。比如,Teixeira,Johnsone 和Rosa 等就提出,关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形式、成本分担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等仍然存在争议。这一理论仍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理论,运用该理论分析各国情况时,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30]关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理论上也有较大争议。有学者研究认为,高等教育从本质上讲是公益事业,产生的效益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社会效益是主要的,国家应是更大的受益者。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大部分教育成本,并认为个人分担的成本不宜超过年生均经常性成本的25%。[31]这些理论和现实问题,还需要结合各国国情,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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