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教育是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还是属于混合产品,抑或两者都不属于? 如果运用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教育问题,这就是一个备受关注、需要回答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国外有部分学者认为,教育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比如,Barlow (1978) 就将教育作为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主张运用税收手段对教育投融资进行调节。[9]中国也有一部分学者持类似观点,主张教育产品属于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比如,于海棠(2006) 认为,高等教育所提供的服务应是“基本公共产品性质”,其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仍在于它的非功利性力量。[10]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产品属于私人产品。国外有相当一批经济学家认为教育产品是一种私人产品。比如,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就认为,教育应当视为一种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11]中国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教育产品属于私人产品。比如,张曙光教授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高等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私人产品,进而主张高等教育的供给可以由私人提供,是否进行投资、如何进行融资也是个人选择。[12]
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选择理论权威詹姆斯·布坎南认为,教育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但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 同时,应当看到教育还具有“拥挤的公共产品”的特性。[13]中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也认为,教育产品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比如,袁连生教授认为“教育的间接消费特征决定其准公共产品属性”。[14](www.daowen.com)
第四种观点认为,教育产品具有多种性质的产品。中国有学者提出,中国不同的教育产品的性质是不尽相同的,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教育经济学的权威学者王善迈教授就认为“从整体上说,教育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但是也应当注意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教育,其产品属性特征则并不完全相同,如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和非民办教育等就是明显不一样的; 教育产品具有多种性质的,有的更接近公共产品,有的则更接近私人产品。[15]
如何看待上述四种观点? 笔者认为,不同国家的教育制度是不一样的,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教育制度也是不同的; 同时还应当看到,一个国家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采取的政策措施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如果不加以区分,简单地讨论教育产品的属性,试图得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是不符合现实情况和理论要求的。上述四种观点从自身国情出发,结合公共产品的基础理论和分类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可以参考的,但对于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种类的教育产品的性质,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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