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分类一直为学者所关注,不同的学者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比如,以公共产品的地域为标准,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公共产品; 以公共产品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基础设施等有形公共产品和制度等无形公共产品; 以公共产品的性质为标准,有学者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公益物品。[5]
如果以公共产品的性质为标准,无论是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还是作为私人产品生产,并不是由其自然属性——产品本身的自然特质所决定的,而是人们通过特定条件、特定状态的限制,从而决定把它作为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产品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属于社会属性的范畴。[6]
从公共产品的性质出发,现代经济学一般认为,社会总产品划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产品(Mixed Goods)。当然,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还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比如马斯格雷夫就提出,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混合产品和有益产品。[7]根据中国学者史万兵的研究,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主要可以从消费时能否分割、购买时能够独享、不购买能否享有等方面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如表2-1 所示[8]。
表2-1 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的联系、区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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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笔者认为,上述分析总体是比较科学的,产品除了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外,还有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比如,某种产品虽然可以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但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必将导致拥挤,使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即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理论上称之为“拥挤性的公共产品”。再如,某种产品虽然可以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但却可以对产品进行定价,通过这种技术手段实现排他,将不愿意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即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理论上称之为“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因此,准公共产品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公共产品的分类方式是最有价值的,对我们分析教育产品这种特殊产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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