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维特根斯坦”的“视觉隐喻”问题之所以没有被很好地运用于电影理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第二维特根斯坦”,也就是对于《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的理解在传统研究中存在一些流行的误读。其中本源性的误读就是所谓的“奥古斯丁图像批判”。在《哲学研究》的开篇,维特根斯坦完整地引用了奥古斯丁《忏悔录》(Confessiones)第一卷第八节的内容。
这一引文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奥古斯丁观察到人们通过称呼并转向一个对象来标识它;其二,奥古斯丁表示他主要学习的并不是这一标识行为,而是人们的“姿势”,人们通过表情、眼神、语调和肢体动作表达心灵的渴望或坚持、拒绝与逃避;其三,奥古斯丁是通过听到这些词在不同句子中的“特定位置”上被说出而理解了它们所标识的对象,而当他学会了这些符号之后,就用它们来表达自己的愿望。
维特根斯坦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把重点放在了第一层面,这就形成了著名的“实指定义批判”,即人无法通过向对象“贴标签”的方式学会一种语言。[7]一种流行的视角习惯于将“实指定义批判”视为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核心批判,即“实指定义”在语言学习中的无效性。但倘若认为日常语言的有效性仅仅基于此,就容易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导向相对主义,格雷林(A.C.Grayling)就曾明确指出过这一普遍存在的理解倾向。[8]但从引文的完整性可以看出,维氏实际上批判的是一种将语言学习剥离于观看行为的孤立看法。事实上,奥古斯丁在此已经完整地表述了可说与可看的“地形学”势能:被说出的语言仅在“特定位置”上标识对象,履行其实证的功能;而对姿态、神情与语调的观看则关乎主观意向的传达以及与他者的互识。奥古斯丁显然在这一机制中将权重置于了后者,同时又以前者为系统保障。
实际上,如果以维特根斯坦的引文为线索回到《忏悔录》的上下文就可以看到,正是将“观看”从“实指”之中挽救出来这一点成了掌握语言的行动规范性基础,进而将后者归为“可说”的逻辑建构性原则,此为“忏悔”之起始。第一卷第七节中在论述婴儿之纯洁仅在于“肢体之稚弱,而非本心之无辜”时,奥古斯丁说道,“我见过也体验到孩子的妒忌:还不会说话,就面若死灰,目光狠狠盯着一同吃奶的孩子”[9]。
奥古斯丁感谢天主赐予孩子和谐的肉体,并把自己的幼年阶段的经历“惭愧地列入自己的生命史”[10]。奥古斯丁在此处显然将一种明确指向对象的视觉视为一种有罪的知觉,它实际上可被视为当代理论名词“凝视”的原型。如果说在“凝视”作为一种权力机制的脉络上它是被后天习得并建制的[11],那么在奥古斯丁的视角下这无疑是一种向恶的退化。忏悔于是始于将“观看”剥离于“实指”,并融于对人的姿态的观察。而“实指”则被保留于“可说”与“对象”之间的物质性关系,这是维特根斯坦所完整引述的第八节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将“视觉”的“隐喻”(metaphor)——该词结合希腊语的原意,标准的解释为“意义由一物转移到另一物”——视为意义的转化生成域,那么“可说”的“实指”则只是输入与输出端,它连通着可实指的物质世界。对于“实指”的保留实际上是必需的,但如若它束缚了感官便是罪恶的。这一看法也是奥古斯丁释经学的基础,他将之前奥利金(Origen)——第一个提出可以通过可见世界认识未见之物的神学家——“字面义—感官”的联系替换为“历史”,物质世界被限制于“已知”之中成为一个不具生产性的基础,知识则主要由“寓意”来承载。奥古斯丁试图达到一种字面与灵性之间的平衡,并以后者为优先。[12](www.daowen.com)
更令人玩味的是,在《忏悔录》的第九节中,奥古斯丁表达了自己对于游戏的喜爱,并控诉了成年人对于孩子参与游戏的限制。在第十节中,他则控诉了成年人只允许孩子将对于戏剧的了解作为提升社会声望的手段,而不允许孩子凭好奇心浸入戏剧之中。奥古斯丁明确表达了“字面知识”对“游戏”的侵占:“但一个公正的人是否能赞成别人责打我,由于我孩子时因打球游戏而不能很快熟读的文章,而这些文章在我成年后将成为更恶劣的玩具?”[13]而“语言游戏”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另一滥觞概念。
因此,“奥古斯丁图像”显然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提喻。这不仅是因为奥古斯丁并未展现这样一幅图像,更是由于整个《哲学研究》“实指定义批判——语言游戏”的展开框架几乎与《忏悔录》第一卷第七至十节同构。并且,正如上述梳理所示,假如维特根斯坦不是从第八节,而是从第七节开始引述《忏悔录》,那么整个《哲学研究》一、二部分的顺序就会发生颠倒,而这并不会改变维特根斯坦的论说宗旨。“第三维特根斯坦”对“视觉隐喻”的强调于是就有助于消解第一部分所可能导致的误读,并将其澄清为“奥古斯丁系统”的当代版本。更为重要的是,“语言游戏”在这一脉络中被更加精确地定位于“视觉(语言)游戏”。在这一游戏中,一方面对“实指定义”的批判是一种伪批判,因为“对象”在此并不存在,存在的仅仅是“现象”及其转化;另一方面,完全抛弃“实指”等于抛弃了意义的输入与输出端以及整个语言系统的保障,意义系统就完全无从启动和纠偏。奥古斯丁和维特根斯坦真正要说明的是,日常语言的有效性基于这样一个完整的系统框架。我们真正所处的位置位于“视觉隐喻”的转化之中,而不处于字词符号所处的句子中的“确切位置”,对于后者的承认意味着我们似乎能够处于绝对的实在之中从而旁观意义转化的过程与结果。
实际上,《哲学研究》的诸多著名观点都共用了这一系统,而无关维特根斯坦在字面上讨论的是字词还是图像。在《哲学研究》最著名的43节中,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意义即用法”的观点,但这一说法仅仅是43节第一自然段的内容,第二自然段的内容为:“而名称的意义有时则通过指向它的承担者而得到解释(explained)。”[14]这一表述长期以来都是“意义用法论”最大的疑难,因为它与《哲学研究》开篇的反“实指定义”立场相矛盾,因此甚至一些西方著名研究者也倾向于忽略这一段表述。[15]然而,从“奥古斯丁系统”的视角就能理解,维特根斯坦在第二自然段中所保留的是一种“实指解释”而非“实指定义”的可能性,他为人们提供的并非是两种对立的选择,而是一个语言游戏得以展开的区域,并试图完整地保留这一区域完整的系统状态及其“地形学”势能:当人们采取“实指”这一行动,就必然滑入这一区域;同时,当语言游戏遭遇异常的时候,我们也能够返回这一实在的行为基础重启游戏自身。因此,只有当这个系统被整体植入某一媒介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说该媒介具有了“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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