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夏祉乡香火捐置与碑文记载

夏祉乡香火捐置与碑文记载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古村夏趾社的夏趾古庙前立有一通石碑,题为《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就是其时东古村实行自治的历史见证。《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所载历史已过去将近200年,当年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现在不得而知。

夏祉乡香火捐置与碑文记载

东古村夏趾社的夏趾古庙前立有一通石碑,题为《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夏祉,今作夏趾,村民俗称“下底”。清嘉庆《澄海县志·都图》载:“下底,在县城西南三十二里。”据乡中耆老介绍,下底与市乡在何厝巷交界,即从何厝巷以南直至与玉井接壤为下底乡。该乡古时按姓氏分六社。因其与东古村各社接壤,民国时并入东,称为“夏趾社”。

上述碑记虽因年代久远已经风化,多字不清,然其意尚可分辨。碑记全文如下:

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 陈琳藩/摄

为勒明规条以垂永远事:守望相助,居乡良图,思远频防,古人善教。近来盗贼公行,寇盗充斥。械劫扰人,所在多有。安居欲于无虑,防守必先严密。宜立章程以防盗□,□在协力而齐心。本乡自先分六社,兹集六社乡众,至本乡古庵,告元天上帝神前,妥酌防盗规条,开明于后。已见人心□□,众志成城,□□章程,当面议定。神实鉴之,必奉之不懈,始终不□,方见闾里□和。□神明赐福。视作立□分执,再勒明石碑,自今以往,毋得□□,□□共成,以垂永远。

一议外乡械斗,波及同姓,至乡给械,众人宜协力相救,务要夺回,不可坐视。

一议□徒引贼入乡,或引外人入乡,□人□查觉,送官究治,不得就宽。

一议有贼入乡杀人,□执器械,竭力□逮,□□□□捕。有被贼伤者,□□医调□□。家内有十五岁以下,每人日食口钱三市文,愈日即止。有被贼杀命者,偿银四十元。如不愿收银者,题其牌位,请入神庙内设龛致祭。

一议乡众守夜,每夜廿四人,六社轮流,不得推误,钱三百文,寒夜更当□紧。

一议入乡如被乡众拿获,乡众人名,□官不扬,□获贼人,银八百文。

一议乡众所捐公银,除应用外者,存□之人收掌。或生息,或置产,必□乡众通知方妥。

道光庚子年九月吉日立[12](www.daowen.com)

这篇碑记透露了如下若干历史信息。

第一,道出了清道光年间东村落自治的时代背景。该碑立于清道光庚子年,即道光二十年(1840)。这一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加上清廷的腐败,内忧外患让我国处于危亡之中,地处鸦片战争前线的广东(包括潮汕)地区,农村社会治安混乱,“盗贼公行,寇盗充斥”,宗族之间、村落之间,以暴力解决社会矛盾的械斗也时有发生。其时的东古村也没有例外。在那个皇权只及于县的时代,东古村各社社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靠官府保证实属缘木求鱼,必须靠村落自治。《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就是其时东古村实行自治的历史见证。

第二,联宗自治是东古村村落自治的必要形式。东古村历史上是由各姓氏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大村落,分为大仙、桥头、云露、木坑、西门、铁灶和夏趾7个宗社。而后来并入东的夏趾社(下底乡),在清道光年间还是个独立乡村,自身由不同姓氏宗族组成6个小宗社。传统的乡村宗族自治只能解决各自姓氏宗族的内部问题。在治安混乱、盗贼猖獗,乡村械斗时有发生的清道光年间,沿用原来的宗族自治模式,各自为政,力量分散,显然不能解决乡里的治安问题。于是,六社联合起来进行安全自治的模式就应运而生。碑记中所谓“近来盗贼公行,寇盗充斥”“安居□于无虑,防守必先严密”“□在协力而齐心”“人心□□,众志成城”“集六社乡众”“妥酌防盗规条”等语,道出了当时治安严峻的形势下,六社各姓联合进行乡村治安及对付乡间械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与神权相结合,是其时东古村村落自治的一种特殊形式。碑记中说“兹集六社乡众,至本乡古庵,告元天上帝神前,妥酌防盗规条,开明于后……当面议定。神实鉴之……□神明赐福”等语,可见各宗族乡众在议定“规条”之后,共同请元天上帝鉴证,表明借神明之力,增强所约定“规条”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祈求神明赐福,在盗贼进村或械斗时刻保佑合境平安

第四,该碑所载的6条规条,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6个社集中进行公议,达成共识后定下的,因而具有其合法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六社社众必须共同遵守。碑中6条规条文字虽短,但涉及内容全面、具体,包括乡众应尽义务、对“内鬼”的严惩、轮值守夜的安排及补贴、对本乡在战斗中伤残及不幸遇难者的抚恤、对立功者的保密和奖励、对乡众所捐公银的保管、增息和财务收支的公布等等。可见其考虑的细致和规定之严密。

第五,碑文事涉械斗。章程所拟规条第一项就说:“外乡械斗,波及同性,至乡给械,众人宜协力相救,务要夺回,不可坐视。”说是外乡械斗,只写外乡,不写本乡,大约是想彰显本乡民性良善。规条要求乡众械斗被波及时,“至乡给械”,到乡里领取器械,碰到有人被对方抓走时,众人要上前相救,还要达到“务必夺回”的胜利结果。把械斗的内容列为章程的第一条,而且因此在乡里常年备“械”,足见当年乡间械斗的频繁和猖獗。

碑文中透露的这些历史信息,让该碑成为研究东村落自治的难得实物史料。而东古村从前的械斗,一般都发生在相邻两乡的不同姓氏之间,比如夏趾与相邻的玉井村,西门、木坑与相邻的沙浦村,桥头陈氏与溪东肖萧,云露与相邻的蓬洲南门等。械斗往往因小事摩擦而起,然后以姓氏宗族、或者某几个宗姓联合一致对外而发动起来的。械斗的延续就是报复,所以也就没完没了。有学者研究,当时的潮汕地区几乎没有一个角落没有械斗发生。

略显奢华的民居装饰 陈琳藩/摄

械斗的结果,其一就是人口和经济的损失,其中一方胜利的标志只是争得脸面,让对方产生经济损失。而另一方胜利的标准,就是让对方损失人口。以东古村为例,旧时木坑庄姓与沙浦村常年有械斗。沙浦村有一次经受失败之后,组织重点反击,杀了庄姓某一个门楼内7个壮丁。经过再次报复性械斗和调停之后,庄姓也争回了脸面,获得经济赔偿,但是不可能要对方的人命。其二就是誓不通婚。旧时东桥头陈氏与溪东萧氏就因械斗誓不通婚。这一习俗,直到20世纪50至60年代才被打破。

《夏祉乡捐置上帝爷香火并御盗贼碑记》所载历史已过去将近200年,当年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现在不得而知。但是从这篇类似于村规民约的碑记可以看出,处于大变化时局中的地方动荡,的确带来了不安和恐惧,让当时的乡民失去安全感。“守望相助,居乡良图;思远频防,古人善教。”在那种特定的时局中,他们努力寻求自我保护的方式,通过村民自治形式来达到自我保护的做法,还是有其一定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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