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的有关概念
作用是指: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一组集中力(或分布力):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前者称直接作用(亦称荷载),如车辆、人群、结构自重等;后者称间接作用,它不是以外力形式施加于结构,它们产生的效应与结构本身的特性、结构所处环境有关,如地震、基础变位、混凝土收缩徐变、温度变化等。
在结构设计时,针对不同设计目的所采用的各种作用规定值,称为作用代表值。设计的要求不同,采用的代表值也不同。
作用代表值一般可分为标准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用的标准值是作用的基本代表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一般可在标准值的基础上,计入不同的系数后得到。
作用的设计值为:作用的标准值乘以相应的分项系数。
作用效应是指结构对所受作用的反应,如由作用产生的结构或构件的轴向力、弯矩、剪力、应力、裂缝、变形和位移等。
二、作用的分类
为了便于设计时应用,将作用于桥涵及其他结构物上的各种作用,按其作用时间和出现的频率分为三类,即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1.永久作用
永久作用是指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不随时间而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均值比较可忽略不计的作用。永久作用包括结构重力、预加力、土的重力、土侧压力、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水的浮力、基础变位作用。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1)土的重力标准值可按作用于基础上的土的体积与土的重力密度计算确定。
(2)结构重力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的重力密度计算确定。
(3)土侧压力标准值可按土力学相关知识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中有关规定采用。
(4)水的浮力 水作用于建筑物基础底面的由下向上的力,其大小等于建筑物排开的水的重量。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与土体孔隙中自由水的连通来传递水压力与浮力。水是否能渗入基底是产生水浮力的前提条件。因此,水的浮力与地基土的透水性、地基与基础的接触状态、水压力大小(水头高低)和漫水时间等因素有关。
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水的浮力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www.daowen.com)
1)基础底面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桥梁墩台,当验算稳定时,应考虑设计水位的浮力。当验算地基应力时,可仅考虑低水位的浮力,或不考虑水的浮力。
2)基础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桥梁墩台,不考虑水的浮力。
3)作用在桩基承台底面的浮力,应考虑全部底面积。对桩嵌入不透水地基并灌注混凝土封闭者,不应考虑桩的浮力,在计算承台底面浮力时应扣除桩的截面面积。
4)当不能确定地基是否透水时,应以透水或不透水两种情况与其他作用组合,取其最不利者。
(5)预加力、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基础变位作用的标准值,可按《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中的规定采用。
2.可变作用
可变作用是指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值比较不可忽略的作用。可变作用包括:汽车荷载、汽车冲击力、汽车离心力、汽车引起的土侧压力、人群荷载、汽车制动力、风荷载、流水压力、冰压力、温度(均匀温度和梯度温度)作用。
可变作用应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分别采用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代表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及按弹性阶段计算结构强度时,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作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中有关规定采用。可变作用频遇值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ψ1。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ψ2。
3.偶然作用
偶然作用是指在结构使用期间出现的概率很小,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偶然作用包括地震作用、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汽车的撞击作用。
偶然作用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地震作用标准值按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汽车的撞击作用标准值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中有关规定采用。偶然作用标准值也可根据调查、试验资料,结合工程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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