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的丙类厂房。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麻、毛、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m2的火柴库房。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个座位的体育场的室内休息室与器材间等。(www.daowen.com)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室。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小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池除外);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池除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部位宜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库房。
4)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燃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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