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www.daowen.com)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并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一般建筑物或厂房内,消防给水常常与生活或生产给水共用一个给水系统,只在建筑物防火要求高,不宜采用共用系统,或共用系统不经济时,才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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