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业主为外商的建设项目中,开始选择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被迫地接触这上百页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等国际工程建设的新概念,从北京城建集团接触第一个FIDIC合同文本开始,其逐步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和使用,并与我国建设市场改革开放相对接,对我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设部示范文本,抛弃了多年来沿用的模式,变为和FIDIC框架一致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并采用工程师,而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13计价规范”,更是对旧的量价合一的造价体系的告别。我国的建设市场正在大踏步地和国际建设市场融为一体。
FIDIC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掣肘,这使得FIDIC合同条款的特色难以发挥。另外,在脱胎于FIDIC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FIDIC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法律障碍并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十分凸显。
FIDIC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安排有其特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强加给承包商。(www.daowen.com)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担保不平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妨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FIDIC合同条件中通用条件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的相关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心病。新版FIDIC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我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冲突。由于我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为在我国适用FIDIC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尽管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得较为明确,但在我国适用时仍然有必要作适当修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可以在合同通用条件的基础上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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