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权利和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的权利包括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收款权;索赔权;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享有补偿权;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停工或终止受雇;不承担业主的风险;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有权反对业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
(2)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的义务包括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遵守各项投标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现金流量估算;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看管;对其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遵守有关法规;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保持现场整洁;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向业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承担第三国的风险;为业主保守机密;按时缴纳税金;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
(3)业主的权利。业主的权利包括业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有权指定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在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
(4)业主的义务。业主的义务包括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承担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分;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
(5)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利,主要有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利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
(6)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FIDIC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设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条件: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利进行工作;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于事实做出决定;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由于特殊情况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
2.有关费用条款
(1)有关工程量的规定。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是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对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要通过测量来核实,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由于FIDIC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报出的单价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因此工程价款的支付额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
工程量的计算。为了付款,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工程师计量时应通知承包商派人参加,并提供工程师所需的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未参加计量,他应承认工程师的计量结果。
工程计量的方法应事先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测量永久工程各项内容的实际净数量,测量的方法应按照工程量表或资料表中的规定。
(2)有关合同价格与支付的规定。合同价格要通过对实际完工工程量的测量和估价来商定或决定,并且包括因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等原因对其进行的调整。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他应付的各类关税和税费,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而调整(但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除外)。
中期付款,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月末按工程师指定的格式向其提交一式六份的报表,详细地说明他认为自己到该月月末有权得到的款额,并同时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对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暂列金额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中标的合同金额包含暂列金额。根据合同中暂列金额的使用规定,用于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用于提供材料设备或服务。暂列金额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也可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的使用范围,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令进行的变更部分的估价。
(3)保留金的支付。保留金是指每次中期付款时,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比例扣除的金额。保留金额一般情况下为合同款的5%。
当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开具支付证书,把一半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当颁发的是分项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时,保留金则应按该分项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40%支付。
当整个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时,剩余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支付给承包商。当有不同的缺陷通知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只有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满时才认为该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
3.有关进度条款
(1)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日期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计划开展工作。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履行的义务不符时,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通知时,承包商要修改原进度计划并提交给工程师。(www.daowen.com)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工程实际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审查。其中,如果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应在21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计划进行修订。否则承包商应立即按进度计划执行。
(2)有关工程延误的规定。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不能按竣工日期竣工,称为工期延误。
承包商应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开始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随后,承包商应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如果引起工程延期的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不可能在申请延期的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提供最终的详细说明报告。那么承包商应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的详细说明,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说明。
工程师在接到要求延期的通知书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在承包商提交详情说明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工程竣工时间是否延长的决定。
(3)有关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的规定。承包商可以在他认为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标准日期14天前,向工程师发出申领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对每个分项工程申领接收证书。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申领通知书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一份工程或分项工程接收证书,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既没颁发接收证书,又无承包商的拒绝申请,而工程或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签发。
承包商应在收到接收证书之前或之后将报表恢复原状。
4.有关质量条款
(1)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工程的施工最终要由承包人员来完成,因此,承包人员的素质是一切质量控制的基础。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员的素质进行控制。
承包商向施工现场提供的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安排一定的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计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管理人员应具备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交流的能力,应具备进行施工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及防范风险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任命承包商代表,授予他必需的一切权利,由他全权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并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代表的任命和撤换要经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去实施合同,他可将权利、职责或责任委任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回,但需事先通知工程师。
(2)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规定。施工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物质基础,工程师必须对此严格控制。
业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有权进入所有现场和获得天然材料的场所;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对工程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制造进度进行检查。承包商应向业主人员提供进行上述工作的一切方便。未经工程师的检查和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掩蔽或包装。否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打开这部分工程供检验并自费恢复原状。
对于合同中有规定的检验,由承包商提供所需的一切用品和人员。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由承包商和工程师商定。工程师可以通过变更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和详细内容,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参加检验,如果工程师未能如期前往,承包商可以自己进行检验,工程师应确认此检验结果。
承包商要及时向工程师提交具有证明的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检验证书。如果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对某项工作进行检验或由于工程师的延误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工期、费用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3)有关施工质量及验收的规定。
1)工程师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对工程的检查。在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应将场地或地表面恢复原状。在移交证书中未对此做出规定不能解除承包商自费进行恢复原状工作的责任。
2)颁发接收证书前的检验。工程师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接收证书将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
3)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妨碍竣工检验的处理。如果由于业主、工程师、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原因,使承包商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如果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进行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到了工程。但是,如果工程基本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能认为工程已被接收。
4)缺陷通知期的质量控制。在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之前,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向承包商下达指示。承包商应该在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时,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实施这些工作。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付给报酬。颁发履约证书后,承包商对尚未履行的义务仍有承担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