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格
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额”是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不相等。
2.分包商(www.daowen.com)
分包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另一类是承包商任命的分包商。
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称为指定分包商。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业主在合同中指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让承包商去雇用某公司作为指定分包商。当业主指令承包商雇用某分包商时,如果承包商提出合理的理由拒绝接受,业主不能强迫承包商接受。对于承包商接受的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由承包商作为责任人向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商款项由工程师签证承包商支付,然后再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增加承包商应从暂定金额中收取的其他费用。
承包商任命分包商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投标时承包商列明的分包商;第二种情况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随时任命的分包商。但后一种情况需要经工程师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承包商的材料供货商及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须经工程师同意,其他分包商则需经过工程师的同意。对承包商而言,分包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执行。在选择分包商时,要注意其综合能力,具体要考虑报价的合理性、技术力量、财务力量、信誉四个因素。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从合同角度来说,分包商无权直接接受业主的监理人员或代表下达的指令,如果分包商擅自执行业主的指令,总承包商可以不为其后果负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