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变更的起因和原则

工程变更的起因和原则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凡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变更协议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

工程变更的起因和原则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合同变更不能在合同履行后进行,只能在完全履行合同之前。当事人凡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变更协议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施工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施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施工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施工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

1.施工合同变更的起因

工程变更的原因有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政府部门等有关主体的原因,以及工程环境、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产生了新技术或新知识而需要变更等。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www.daowen.com)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使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也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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