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于2004年6月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制定颁布,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级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www.daowen.com)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对于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对于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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