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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管理规章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制定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管理规章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其目的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第七部令第12号),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本办法依照《招标投标法》制定,其目的在于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第30号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其制定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八部委令第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本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其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www.daowen.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令第27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本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其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于2001年5月31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2月3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27日第15次部常务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简称七部委令第1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3年令第23号修正。本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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